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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对海上航行 船舶乱查、乱扣、乱罚行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70号
  • 【发布日期】1995-07-06
  • 【生效日期】1995-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对海上航行 船舶乱查、乱扣、乱罚行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对海上航行
船舶乱查、乱扣、乱罚行为的通知

(1995年7月6日粤府办〔1995〕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期一些执法部门随意拦截、查扣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情况时有发生,而在处理过程中又未按国家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只是收取“办案费”或“罚金”后即将进口货物放行。这些做法,违反了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影响了进出口货物的正常运输和通关秩序。为确保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正常运输,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严肃海上缉私纪律,整治对海上航行船舶乱查、乱扣、乱罚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海上缉私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缉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3〕59号),严格执行海上缉私由海关和边防部门负责的规定,端正缉私指导思想。全体缉私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缉私工作的法律、规定,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税、以罚代证”。

二、对不承担国家、省安排海上缉私任务,没有海上缉私检查证的单位和船只,一律不得出海缉私。严禁组织非海上执法部门缉私人员出海缉私和到港澳水域、国际习惯航道和公海缉私。

三、对经海关登记备案的航行港澳的运输船只,不得随意拦截、查扣。如发现这类船只在航行途中装卸货物以及航向与指运港明显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查扣,但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通报目的地海关。

四、对经海关签发关封、加施封志的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一律不得随意查扣和开启封志。如船舶确有走私重大嫌疑,缉私单位通报目的地海关后,与海关一起查扣货物和开启封志。

五、对查扣的船舶应在24小时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后不涉及走私行为的应立即放行,并将运输工具出航时间通报有关海关或将货物、船只押运到目的地海关。

六、各缉私部门要密切配合。海关在接到情况或有关单位的请求时,要积极予以配合,协助查扣有关货物,或采取联合办案形式查清问题。对已构成走私行为的单位、个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尚未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七、各级政府打私办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乱查、乱扣、乱罚或超越职权造成被查扣方经济损失的,按《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查扣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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