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在省内举办全国性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在省内举办全国性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琼府办[1995]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2年,为了防止个别单位以举办全国性活动为名骗取钱财,维护海南经济特区形象,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不得擅自组织全国性活动的通知》(琼府办[1992]164号),要求省内任何单位举办全国性或省际的展销会、洽谈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须报经省政府批准。上述规定在当时形势下,对防止诈骗活动起到很大的作用。
近三年来,在我省举办的全国性或省际的活动逐浙增多,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协调、指导各类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为了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省政府决定:凡在我省举办全国性或省际的展销会、洽谈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属行业性的,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备案;属综合性的、影响较大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关,高效服务,支持依法举办的各类活动,繁荣海南经济。
琼府办[1992]164号文自即日起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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