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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65号
  • 【发布日期】1995-08-25
  • 【生效日期】199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重府发〔1995〕165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 劳动法》,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二、对欠缴善意老保险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和纳税机关,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列支各类奖金。

三、企业对历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应制定出具体的补缴计划,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执行。对按补缴计划已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免收滞纳金。

四、对无帮拖欠羊老保险费的企业,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被评为先进和晋升职务,经营者的处薪制工资不得兑现,工效挂钩年终结算不得提效益工资。

五、各开户银行要坚持“见单付款”的结算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及时托收入帐。劳动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专项监察。

六、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发〔1995〕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养老专项基金,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家专用,不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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