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
(1991年6月4日)
近年来,卖淫嫖娼活动在我市又有抬头,扰乱了社会治安,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坚决打击和彻底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性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贵州省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强迫妇女卖淫,教唆、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拐卖妇女为娼,组织卖淫团伙,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犯罪分子和屡教不改的卖淫嫖娼人员,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二、禁止利用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浴室、个体旅店、出租的私房以及舞厅、酒吧、咖啡厅、音乐茶座、卡拉OK歌厅等为卖淫嫖娼者提供场所凡容留、包庇、纵容卖淫嫖娼的,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应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近来有过卖淫嫖娼活动的,均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到本市公安机关登记悔改。拒不按期登记悔过,或登记悔过后继续再犯者,一经查获,从严处罚。
四、卖淫嫖娼者被公安机关查获、教育、处理后继续卖淫嫖娼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卖淫嫖娼的,从重处罚。
五、患有性病的,必须主动到医院或皮肤病防治所进行彻底治疗。患有性病仍继续卖淫嫖娼危害他人健康的,加重处罚。
六、被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并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强制检查。对性病患者隔离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七、宾馆、旅社等住宿场地和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治安管理,落实责任制,严格防范,确保安全。违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八、对阻碍有关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卖淫嫖娼的,对检举、揭发、制止卖淫嫖娼打击报复的,从严处罚。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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