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
(渝委发〔1995〕26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
国有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调整和优化我市国民经济结构,提高国有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现对进一步放活我市国有小企业作出以下决定:
一、基本原则
(一)放活国有小企业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放活国有小企业要与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骨干企业、拳头产品,通过产权流动和重组,优化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
(三)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根据小企业的各自特点,坚持生产力标准,大胆探索多种形式的企业改革。
(四)放活国有小企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放活国有小企业,必须整体推进,配套改革,把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转换政府机构职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
二、实施范围
(一)重划企〔1995〕01号《关于公布1994年重庆大中型工业企业(含省和中央在渝企业)名单的通知》和重划企〔1995〕02号《关于补充颂1994年度重庆市中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范围之外的国有工业企业。
(二)其它行业由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国有小企业。
三、放活国有小企业的主要方式
(一)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企业将产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或法人,重新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按公司名称进行工商登记。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按《 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三)融资性租赁。将企业资产出租,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实现企业产权的逐步让渡。承租者可以是个人、合伙者或企业法人,但应具备一定资格和承租条件。
(四)公开出售。将企业评估确认后的资产出售给法人、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可以采取一次性整体况价拍卖,也可以按折股分散出售。企业出售后,购买者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五)债转股改造。企业债权人将拥有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
(六)兼并。优势企业承担债务、控股、购买或行政划拨等方式兼并小企业。
(七)租赁经营。将企业资产租赁给承租者,承租者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并实行担保,按法律规定,签署租赁合同。
(八)托管经营。对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可委托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
(九)嫁接改制。引进境外股东,通过出售部分股权、引进技术、设备等,与小企业存量资产或增量投入相融合,实行嫁接改制。
(十)破产与解体。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实行破产与解体。其具体办法可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破产;也可由有关各方协议后实施解体。无论破产或解体,都必须妥善安置好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配套政策
(一)按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资金损失、贷款损失等;1994年底以前的扭亏措施费用于企业的技改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用于解决职工生活费的财政借款给予豁免。
(二)企业改制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委托企业管理或独立经营。凡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免交土地增值收益,留给企业用于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发展生产。对整体购买资债相当企业并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可行政划拨给购买者。
(三)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或国家所有租赁经营的国有小企业在改制时新增的资产,在剔除国家的资本投入后,原则上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四)企业内部职工购买产权,应一次性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在三至五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五)企业产权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一部分解决企业职工、离退休职工安置中的难点问题;一部分由国资经营公司或政府授权部门,用于企业发展、支持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六)实行出售的企业,其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买方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对少数未安置的职工可采取多渠道再就业,在企业出售后未就业的职工,三个月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支出可在确定底价时扣除。三个月后,仍未安置的职工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实行兼并的企业按重府发〔1995〕1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破产和解体企业,要多渠道分流企业职工,可由新组建的企业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原企业职工,在处理原企业资产时,可从价格中款考虑这一因素。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费。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安置破产和解体企业职工,接收安置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八)改制企业三年内,上交所得税额经同级财政核准后,返还30-50%给企业发展生产。
(九)改制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三年内返还全部所得税。
(十)改制企业职工的个人股金,可在一定期限内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计付股息,计入财务费用。
(十一)被转让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承让方偿还确有困难的,以及改制企业,改制前连续三年亏损贷款逾期二年以上,贷款本息难以归还的,报经银行批准,可对银行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缓。
(十二)对于产品有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好的困难改制企业,可由同级财政用该企业交纳的增值税额中属地方分成部分以及交纳的所得税,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退库,支持企业发展。
(十三)国有小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包括土地)评估、产权交易、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验资及变更登记等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特殊困难的企业,可以免收。
放活国有小企业改革,要在1996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委、市政府将这项工作纳入对区市县和市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实行督办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市级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做出成效。市委、市政府责成市体改委牵头负责,会同市经委、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集体企业也要加大改革力度。其相关政策,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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