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5〕88号1995年9月27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建立和完善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能力。根据国发〔199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
(一)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时,为衔接周边省区价格,提取其中发生的价差。
(二)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集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价,用之于价”的原则,主要用途是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避免或缓解由于商品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而给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带来冲击或震动,以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稳定,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消费品的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抑制和调控。
2、用于因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应,但又不能相应调整价格的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3、用于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因原材料涨价,销售价格一时不能调整的临时性调节。
4、用于政府监审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的暴涨暴落的调控。
5、配合控价目标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采取的一些经济措施。
6、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项目。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与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征集,交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储存。
动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财政两厅局研究同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拨、借款手续。用款单位应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征集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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