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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 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业务 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5]25号
  • 【发布日期】1995-09-29
  • 【生效日期】1995-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 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业务 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
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业务
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通知

(湘政发〔1995〕2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我省人民保险公司开办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业务以来,为解决部分集体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支持企业生产、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精神,为在我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全省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业务全部移交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保险公司要从大局出发,支持我省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搞好移交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尽快接收,确保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连续、正常运转。

二、移交的内容为市、县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统筹积累金及与此有关的帐、表、卡、册等档案资料。

三、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原有经办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业务工作人员的安排,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可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与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由同级政府协调确定。

四、移交的截止日期为1995年10月31日。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人民保险公司应密切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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