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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5]83号
  • 【发布日期】1995-10-09
  • 【生效日期】1995-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

(第3号1995年10月9日昆政发〔1995〕83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貌管理,彻底整治脏、乱、差现象,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和1995年7月先后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第1号、第2号继续有效,望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坚持遵照执行。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15日前,在盘龙区、五华区和官渡、西山区的建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下列事项暂停审批办理:
1、需开挖道路的工程;
2、沿街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
3、需设置户外广告牌、栏的;

三、因紧急抢修的道路开挖工程,须及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全市统一布置的主要街道灯饰灯展装修等工作,必须抓紧进行,在10月18日前准备就绪。

四、在市区范围内,凡已经批准并正在施工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因施工运送建材和废渣土污损市容环境的,按原处罚规定的标准加1-5倍处予罚款。已经批准尚未施工的,11月15日后方准动工。

五、临街各经营单位(含门市)和个人,拒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按原处罚规定的标准加5-10倍处予罚款。

六、禁止随意张贴游医、家教、搬家、招生、招工、寻人启事等各类小广告。违者,由市容卫生监督和城管监察人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以破坏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论处。

七、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岗的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职权,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罚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交由城管监察部门组织进行法制教育。情节恶劣的,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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