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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5号
  • 【发布日期】2001-02-23
  • 【生效日期】2001-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月23日
黑龙江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全面推广应用软件技术,为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和“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服务,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软件产业的指导思想
依托我省 信息化建设和传统产业改造工程,以政策为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软件骨干企业为龙头,以体制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我省人才和技术优势,采取超常规措施,到“十五”末期把我省建成软件产业强省。

二、创造培养、吸引人才和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
(一)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要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到“十五”末期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软件人才培养总规模要达10万人以上。
(二)支持我省具备条件的院校创办软件学院或信息技术学院;重点学科的建设向软件倾斜,特别是要加大计算机类博士点和硕士点的建设力度;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省内高等院校中,大力培养双学位人才;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训力度,在3至5年内,在职公务员要能熟练操作涉及本职工作的应用软件。
(三)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改进教学内容。积极推进高等院校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跟踪国际前沿信息技术,增加软件方面的教学内容和课时,加速培养学生的软件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的综合素质。
(四)定期举办人才培养与使用单位的对接活动,缩短人才供需路径。
(五)加强教学基地建设和社会力量办学。在软件企业和相关企业建立高校软件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可根据教学培训成本和市场需求,实行合理收费。
(六)由省教育厅和省外国专家局共同设立专项基金,对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工作给予资助。
(七)积极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科研开发工作。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科研开发工作的国外留学人员和外省软件专业人员,可获得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的资助。
(八)鼓励在校大学生进入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所在学校要为其保留学籍;对所创办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九)允许群体或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凡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经认定的软件科技成果,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若超过35%,并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应通过国家科技部的审查认定;特殊情况下,如投资各方另有约定,不受此比例限制。
(十)科技人员在本单位创造出软件成果。可拥有超过35%的成果权益。软件企业可以用股权或期股、期权等形式奖励经营者和有贡献的人员。
(十一)在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所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二)从事软件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三、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十五”计划中,省和有条件的市要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金建设资金,专门用于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和软件园区的建设。每年各类投资、贴息以及相关税费的减免要达2亿元。
(二)建立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从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中划出1/3,作为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内新创办企业。凡获得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的市,必须按所获得资金的2倍匹配投入。
(三)省科技三项费用、发展高新产业专项资金、技改贷款贴息等,要向软件产业倾斜,重点支持软件技术、产品开发应用及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四)按市场机制要求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以政府适当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体,组建股份制形式的软件风险投资公司,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投资入股。
(五)风险投资资金要加大向软件产业投资力度。有政府入股的风险投资资金,要向软件企业倾斜。
(六)支持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软件企业进行上市培训,为其上市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七)金融机构要强化为软件企业的信贷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省和市计划的软件产业化项目,对市场前景好、有出口业务的软件企业,可给予优惠利率信贷资金的支持。

四、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环境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经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退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推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积极开拓软件市场
(一)鼓励我省有实力的软件企业在省外、国外建立分支机构,使之成为我省软件产业的对外窗口,广泛开展合资合作。创建国外软件出口联盟,积极发展国外软件外包业务。
(二)省政府将扶持有发展潜力的软件企业,成为我省软件产业的龙头企业,带动全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推进企业联合,形成大型软件企业、产业集团和策略联盟。
(三)推进我省经济和社会 信息化建设,拉动全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在实施政务信息化、农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教育信息化、及电子商务等工程中,充分利用本省的软件技术和软件产品。对应用省内软件产品的单位和企业,将享受企业技改贷款支持、设备加速折旧、贷款贴息等政策。
(四)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适时组织软件企业参加省内外博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六、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兴办软件企业
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投资和兴办软件产业,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由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化。传统产业企业剥离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开发、服务的数字化车间或信息角,经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后,一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加强软件园建设
(一)坚持“统筹规划、联合建设、市场导向、优势互补”的指导方针,加快哈尔滨、大庆软件园区建设。要把软件园建成技术创新基地、产品开发基地、人才培训基地、企业孵化基地和产品的出口创汇基地。
(二)软件园的管理要实行新体制和新机制。对软件园的管理,要借鉴国内外软件园区管理的先进经验,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运作,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作。对于在软件园区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园区要从速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为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一条龙式的服务。在园区建立信用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信用服务。
(三)规范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对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园内企业、信息角等实行挂牌保护措施,对挂牌企业实行定期集中检查制。政府有关部门对软件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由本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软件园区要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便捷的网络通讯服务和先进的软件开发平台。
(五)积极推进软件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研究开发体系,成立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通讯网络软件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嵌入式软件开发研究中心、传统企业信息化改造工程研究开发中心等若干个软件研究开发中心。
(六)对软件园区内软件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1、软件园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所在地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各行署、市政府规定。
2、软件园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软件园区的企业,其原所在院校、科研机构不得收取培养费以及其他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软件园区要积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新进园软件企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在前3年内实行零租金,所需租金由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借付。
4、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为开发软件首次购置设置的贷款资金由所在地全额贴息3年,作为政府的投入支持。
5、进入园区内的地方级软件企业,前5年内所得税、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征收后专款专用,作为政府投入用于软件研究开发及扩大再生产。
(七)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创办具有明确目标和技术特色的软件园或软件创业中心,凡是在原土地范围内建设的,继续以国有划拨方式使用。对省重点软件园的建设免征相关费用。

八、强化对发展软件产业的领导
(一)在省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中,要突出对软件产业发展的领导。由软件产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对有关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各级政府要将软件产业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软件产业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宣传典型,表彰先进。
(三)加强省软件行业协会建设,做好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对行政协会的活动经费要给予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注:本意见中提到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均是经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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