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金融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金融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2000]112号2000年10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求,加强金融工作,改善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协调服务功能,提高金融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为金融工作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必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处理好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金融工作,切实增强为金融工作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当前,一要不断强化和改善政府的协调职能,做好沟通和服务工作。在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商业银行在一些地区的业务和机构重新划分、设置的新情况下,各级政府要适应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与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系,并使之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综合经济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共商本地区发展大计,共同了解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二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的配合,加强项目衔接和信息交流。必须彻底扭转目前因缺乏沟通致使好项目找不到资金、资金找不到好项目的脱节状况。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政银企联席会议,彼此通报情况,尤其是计划、经贸、财政等综合经济部门更要与金融机构保持经常联络,尽快实现微机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职能作用
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资金严重匮乏,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不畅通。因此,各金融机构应紧紧围绕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思路和目标,研究提出具体措施,重点是信贷资金的落实方案。金融机构应先期介入项目审查,参与项目论证和评估,提高项目开发工作效率。此外,各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不断拓宽信贷领域,增加信贷业务种类,寻找信贷支持的切入点和银行自身效益的增长点。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向上级行反映各地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努力争取上级行对我区实行倾斜政策,投放更多的信贷资金。应充分发挥银团贷款优势,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确保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精神,端正合作制办社方向,坚持农村信用社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的“四自”原则,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牧民自己的银行。要继续扩大农牧民社员入股面,力争达到80%以上,增强信用社与农牧民的联系。要坚决贯彻社员贷款优先原则,“三农”(农牧民、农牧业生产、农村牧区经济)贷款不得低于信用社各项贷款总额的55%,并应逐年有所提高;社员贷款要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下浮5%,以体现合作制性质。要认真落实利润返还政策,盈利社要按股金分红和活期存款交易量向入股社员返还利润。要按照符合农牧区实际的贷款方式发放贷款,尽量简化手续,不违农时。要坚持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三公开一监督”(贷款公开、利率公开、财务公开和自觉接受社员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健康运行。
(二)加强和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一是加大贷款清收力度,盘活现有存量,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优化信贷结构和资产结构。二是按照《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改善)、“三个优先”(社员贷款优先、农户贷款优先、农牧业生产贷款优先)、“三个确保”(确保社员贷款在贷款总额中不低于50%、确保农牧业生产贷款在贷款总额中不低于60%、确保不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的行业和企业)的指导思想,在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区农村信用社推广“富民卡”工程,带动信用社各项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改进支农服务,不断扩大贷款领域,适应农牧业发展特点和农牧户从事多种经营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努力开拓农村市场,研究开发建房储蓄、养老储蓄、子女教育储蓄、医疗保险储蓄、大宗商品消费储蓄等储种,积极开办住房、农牧民子女入学、大宗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办票据贴现、同业拆借、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外汇业务,试办代发工资和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及代保管等中间业务。要抓住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并基层分支机构的时机,完善网点建设,在专业化分工初具规模的城郊地区设立专门型服务网点,在农村牧区组建便民型服务网点,在偏远农村牧区提供定时定点流动服务。
(三)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要逐步解决对农村信用社限制过多、负担过重的问题,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类检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各级政府要协助农村信用社按政策用好、管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旗县“邮储通贷”工作,及时解决信用社资金循环不畅问题。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要组织好农村信用社跨地区资金拆借工作,调剂资金余缺,解决地区间资金不均衡问题。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步伐,实现区辖联行电子化,增加特约联行汇兑点,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难问题。
四、支持农畜产品加工收购工作
落实国家粮食收购工作“三项政策”(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保障旺季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我区农牧民增产增收。应积极支持农牧业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改革现行存贷比例考核管理办法,增加基层行信贷资金发放转授权额度,面向农牧区、面向农牧民,选择信誉好、还款有保障的项目予以支持,努力扭转业务萎缩局面。
五、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地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的发展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基础,各有关金融机构应结合自治区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实际,优先支持煤炭、化工、军工等行业的扭亏增盈工作。要有重点地完成区直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债转股和核销呆坏帐工作,有计划地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金融机构应继续积极向上级行申报债转股及核销呆坏账的规模和数额,切实为国有企业减轻负担。继续在大中型企业推行主办银行制度,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妥善解决企业贷款难和银行收贷难问题。通过结算、存款方面的优质服务和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出口打包放款、买方信贷、开具信用证及保函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业务便利,促进签约企业的发展。从今年四季度开始,我区将加强主办银行制度的推行工作,逐步提高主办银行对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比重。
(二)各商业银行应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强化中小企业信贷部职能,充实信贷管理队伍,改进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要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设置中小企业档案,储备项目,并根据企业用款总量和使用进度,合理制定、及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尽可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完善授权授信制度,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组建信保机构,落实信保资金,开展信保业务,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便利条件。
(三)各金融机构、信用社应制定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信贷计划,重点选择信用等级好、产品科技含量高、有出口创汇能力、能够有效利用当地资源、可以吸纳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服务业、种养加业等行业予以支持,努力提供结算、承兑、开证、咨询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六、大力发展消费信贷
各金融机构应大力发展住宅、汽车、助学、旅游、装修等类型的消费信贷,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具体规定和办法,把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增长点,促进消费信贷在我区迅速发展,提高消费性贷款占全部贷款增量的比重,进而使其成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七、支持资产管理公司营运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协助其搞好债转股工作及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中提出的免税政策,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如工商登记费、土地交易费、房地产和车辆过户费等)予以减免照顾。为有效配合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务、处置资产,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当地司法机关成立相关机构,加大执法审判力度,提高结案率,依法处置企业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八、继续优化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
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业务经营管理,努力盘活信贷资产存量,全力清收不良贷款,逐年降低不良贷款比重,正确把握信贷投向和流量,不断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银行清贷收息,杜绝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有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严肃处理。自治区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要坚持实行逃废债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逃废债企业坚决不予贷款、不予开户、不予结算。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快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企业资信电子化查询管理。
九、完善自治区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第一,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商业银行的发展,稳固其地方金融业的基础和骨干地位;第二,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全国性、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第三,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改组、改造、增资扩股等形式,不断发展壮大现有信托及证券公司。
十、稳妥处置并化解金融风险
我区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资金实力弱、资产质量差、效益低,有些机构甚至存在着严重隐患。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应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问题。要支持金融监管工作,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健全金融监管责任制,制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应切实加强金融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特征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努力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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