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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 加快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97号
  • 【发布日期】2000-12-31
  • 【生效日期】2000-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 加快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
加快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省供销合作总社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意见》的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所属企业改革。省直有关单位要支持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的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省供销合作总社下属17个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社直属企业”),共有职工7111人,其中在职职工5452人。几十年来,省社直属企业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其中棉麻、农资、茶叶等公司已发展成为全省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经济包袱沉重,有的甚至资不抵债。要改变省社直属企业目前的局面,必须全面推进改革。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省社直属企业改革的步伐。省社直属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改革企业体制与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优化资产结构与调整经营结构相结合;推进企业改革和保全金融债权相结合;企业全面改制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1-2年的时间,基本完成省社直属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和布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清晰、股权多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实行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制和岗位工资制;实行社企职能分开,建立完善的出资人制度,形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新机制;增强骨干企业的实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优化社有资产布局
(一)促进资产的流动。按照“有所进,有所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运用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资产经营等方式,促进社有资产向新兴产业、高附加值、高回报率项目流动。将优质资产向骨干企业转移,提高骨干企业的辐射力和牵引力。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使社有资产从没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不适应供销社集体经营的企业中退出。合理调整社有资产在省社直属企业资产中所占份额,使社有资产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产权比例。
(二)推行社有资产的多种运作形式。逐步改变省社直属企业单一合作制结构,因地制宜地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运用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搞活社有资产营运,实现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一)全面清产核资,合理评估、界定资产。省社直属企业在改制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评估、核定其资产净值。评估不得人为高估或低估,评估结果须经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和债权银行认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社章规定,除国有资产外,省社直属企业的现有资产原则上属社有资产。鉴于部分资产的形成确有职工劳动的积累、分配、效益和发展等情况,合理界定企业资产中社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的份额,并按所占份额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具体办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社有资产属省社集体资产,省社理事会作为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企业集体资产归本企业职工所有。
(二)合理处置资产。省社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处置资产。改制中,企业资产应优先用于安置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给职工的经济补偿等改制中必须开支的项目。社有资产除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安置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外,主要用于供销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支付福利性支出,不得无偿量化到人。
(三)适当有偿转让部分社有资产股权。省社可根据省社直属企业改制的需要,将部分社有股权有偿转让给省社直属企业的员工,或有偿转让给社会法人。本企业的员工有优先购买权。对社有资产不多且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原则上鼓励职工全部买断社有资产。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吸收企业员工增资。
(四)因地制宜实施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主要以公司制改造为主,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依法破产、解散和歇业。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他改制形式。省社原则上只对骨干企业控股,对其他企业酌情参股或退出。
(五)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中的银行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应积极支持并参与省社直属企业改制工作。企业改制应及时与银行沟通,落实银行债权。改制中涉及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企业和债权银行具体研究。
(六)规范处置国有土地。省社直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2号文件,执行国有企业有关土地优惠政策。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委托经省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企业要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设计选择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其资产权属关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和变更土地登记。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和改变用途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省土地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和变更土地登记。

四、加快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一)改革企业干部任用制度。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取消企业及企业干部的行政级别,现有干部的身份、级别、待遇记本人档案。企业改制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办法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当选、受聘人员不再套用行政级别。省社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按企业股权的份额,选派股东代表,推选适当的人选依法定程序进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聘免。企业党群组织干部的任免,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 工会法》和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废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聘用或解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企业改制后,解除企业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时企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标准参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可参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21号文件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继续缴纳社保基金的职工,其养老金缴纳年限,劳动关系转变前后合并累计计算。原企业职工档案,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由主管部门委托企业代管,或由属地社区管理。今后企业用工一律实行聘用制,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优先聘用原企业和省社直属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不变现兑付;离开企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变现兑付。兑现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也可用等量资产补偿。
(三)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省社直属企业改制后,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直接纳入社保机构社会化发放范围。非社保机构发放的各种补贴,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在未纳入社区管理之前,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原企业)负责。
(四)妥善安置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在,在企业无经济问题的在职人员,可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向社保机构一次性预缴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可根据承受能力,按距法定退休年限一次性发给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有条件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而工龄满39年的职工,也可按上述方法办理。
(五)改制后,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对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职正式职工,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或重新聘用的企业缴纳。改制后,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其重新聘用员工的养老、医疗保险,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二)至(五)项所需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自筹资金不足的,可适当降低各项补贴及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六)建立新的分配机制。打破收入分配中的“大锅饭”,取消企业员工原有的级别工资制,全面实行岗位工资制。逐步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按企业行业特点、规模大小、效益高低,由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企业经营者的报酬。

五、推进企业创新发展
(一)改制后的企业应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增强服务功能,组织、带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真正发展成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继续完成农资、棉花、边销茶等重要商品的管理、贮备和购销任务。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规模大、效益好的骨干企业,省社要给予重点扶持。全力支持优势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上市公司。
(三)优化企业的经营结构,扶持骨干企业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开展国际贸易,兴办科技含量高的项目。鼓励企业发展总经销、总代理、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新的经营方式。支持优势企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系统内外的联合和合作。
(四)组织、引导企业合理运用重组、置换、拍卖、参股等办法,开展资本营运,提高资本的利率和回报率。

六、加强对省社直属企业的管理
(一)转变管理职能。省社理事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行使社有资产所有权,重点管理、监督社有资产营运,决定社有资产的分配、处置,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制后,省社按股权参与管理,向企业推到法人治理结构任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实施对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
(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定企业资本,制定企业章程,明确所有者权益,及时建立和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为基本框架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确保各自的职责到位,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三)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要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发挥其主人翁作用。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要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领导。省社直属企业的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办法推行。各企业的改革工作,由本企业现任班子负责,企业的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紧、抓好本企业的改革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各企业务必防止利用改革之机滥发钱物、转移财产、假公济私等现象发生。各企业应根据省社制定的改革总体原则和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报省社审批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改革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要及时向省社请示汇报。

七、几项具体政策
(一)省社直属企业中原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省社理事会代行投资主体职能;改制时企业集体资产和社有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依法批准,允许其将这些资产转让、变现,用于安置省社直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及经济补偿。
(二)企业转让、拍卖股权资产所得,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有关税费。
(三)根据市场调控和支农需要,委托省社直属企业承担棉花、农资储备任务,并适当贴息。
(四)省社直属企业在改制中可比照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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