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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11-27
  • 【生效日期】1995-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5年11月27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号令颁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3]36号,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我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资产评估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切实贯彻国务院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各类资产评估纳入全市统一管理范围,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扎口,防止政出多门,加强资产评估统一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涉及资产拍卖、转让、兼并、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经济行为时,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他经济成份占有资产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后进行资产评估。市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上述业务审批时,需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批复作为必备文件,未进行资产评估的,一律不得核准。

三、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证书的核发工作统一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取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从严审批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加强对评估机构日常管理,实行对评估机构年检制度,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要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评估资格。对评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认真进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狠抓漏评问题,提高评估覆盖率,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单方面以现金增资或扩股时,要先对原合资资产进行评估,重新确定各方投资比例。企事业单位以实物资产到境外投资时,在出境前需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股份制资产评估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国有企业拟改组为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必须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审批授予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第9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明传[1994]12号)的规定,“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产权变动前,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资产认真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手续。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坚决杜绝多次重复评估,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出现。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确认计税依据。

七、为加强资产评估统一管理,我市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须比照国务院第91号令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纳入统一规范化管理轨道,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界定产权,确认评估价值,为我市集体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

八、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和组建企业集团,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股份制改制、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实施,审批评估立项,验证确认评估结果。

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法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支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同时要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业务,为推动我市资产评估健康发展做出努力。对于违反国务院第91号令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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