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粤府办〔199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机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原各地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任何名目的附加费、建设金。
二、各机场收费单位必须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留给地方的50%部分,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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