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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省财税厅为 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1995]4号
  • 【发布日期】1996-01-11
  • 【生效日期】1996-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省财税厅为 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省财税厅为
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琼府[1995]4号)

省财税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
海南建省以来,省政府为加速海南经济的发展,曾指示省财税厅为省内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这是特殊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在新的形势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据此,省政府决定撤销原来指示省财税厅为国内企事业单位(详见附件)的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曾由省政府指示提供注册资金担保的企业进行验资,核实其注册资本,重新登记注册。

二、人民银行省分行应协调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另行订立还款担保合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三、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海南刚建省时期的特殊性,把过去省财税厅为经济活动担保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特殊处理,依法免除其行政机关的担保责任。

四、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于1996年2月29日前做好有关担保的清理和撤销工作,并向省财税厅提交原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按现行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五、过去省财税厅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所作的还款担保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加以规范,没有办理返担保手续的,必须由贷款单位向省财税厅依法提供实质性的反担保。

附件:省财税厅为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单位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省财税厅为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单位名单

┌─┬─────┬────┬─────┬──────┬────┬────┐
│ │ 被担保人│出保单位│担保时间 │担保名称 │担保金额│备注 │
├─┼─────┼────┼─────┼──────┼────┼────┤
│1 │海南省经济│省财税厅│1988年11月│注册资金担保│1亿元人 │ │
│ │特区发展总│ │1日 │ │民币 │ │
│ │公司 │ │ │ │ │ │
├─┼─────┼────┼─────┼──────┼────┼────┤
│2 │中国海南国│省财税厅│1991年5月 │注册资金担保│4000万元│ │
│ │际经济技术│ │23日 │ │人民币 │ │
│ │合作公司 │ │ │ │ │ │
├─┼─────┼────┼─────┼──────┼────┼────┤
│3 │海南省生态│省财税厅│1992年8月 │注册资金担保│2000万元│ │
│ │经济建设总│ │24日 │ │人民币 │ │
│ │公司 │ │ │ │ │ │
├─┼─────┼────┼─────┼──────┼────┼────┤
│4 │香港华海有│省财税厅│1991年6月 │归还香港贷款│500万元 │无反担保│
│ │限公司 │ │30日 │担保 │人民币 │ │
├─┼─────┼────┼─────┼──────┼────┼────┤
│5 │海南省糖业│省财税厅│1988年8月 │资本信用证明│130万人 │ │
│ │公司 │ │13日 │ │民币 │ │
├─┼─────┼────┼─────┼──────┼────┼────┤
│6 │海南省饲料│省财税厅│1990年5月 │资金信用证明│615948 │ │
│ │开发公司 │ │24日 │ │元人民币│ │
├─┼─────┼────┼─────┼──────┼────┼────┤
│7 │海南省商业│省财税厅│1992年6月 │资信证明 │2239万元│ │
│ │集团 │ │13日 │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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