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1996]4号
  • 【发布日期】1996-01-12
  • 【生效日期】1996-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粤府〔199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劳动年审是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劳动年审工作,加强劳动监察和管理,可保障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年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二、劳动年审的对象是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动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最低工资给付和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及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等。

三、实行劳动年审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在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经常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工商、财政、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四、各类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年审,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故意逃避年审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省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在推进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报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