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商局关于在 我区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lign='center'>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商局关于在
我区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0〕42号1990年5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工商局《关于在我区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连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在我区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指出:“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提高合同履约率、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制度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在全国同逐步推行。这是一件关系到广大企业及各类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大事,必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打好思想基础。由我局编写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宣传提纲,广泛印发,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墙报、宣传栏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让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当事人都了解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既是整顿流通秩序,强化经济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建设,又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合同管理机关要在抓好自身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有关人员。十月一日前,培训工作要基本完成。指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编著的《中国经济合同统一文本格式》一书作为培训教材。通过学习,要求当事人掌握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学会示范文本的使用方法,掌握应注意的事项,提高使用示范文本的自觉性。合同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合同管理干部),都必须熟悉示范文本制度,能够为当事人解答有关问题。
二、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陆续发布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各种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刷管理工作,指定印刷厂家,并监督其按照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印制。
示范文本的分发领取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事人可随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取,也可定期批量领取。当事人领取示范文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取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价局核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加价销售,从中牟利。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为使我区能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拟先在经济合同管理基础工作较好的企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行,然后全面推广。凡推行单位确需自行制定、印制合同文本的,必须符合《 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条例要求,并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领取《经济合同文本印制通知书》后,方可印刷。印刷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分发或销售。当事人不得以产品分配单、调拨单、要货单、订货卡片等代替经济合同。
四、所有企业对经济合同文本的保管和使用,应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用章的审查和管理,防止发生失误,危害经济秩序。
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宁市、玉林市作为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全面,使推行示范文本制度在全区得以顺利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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