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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 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1-05
  • 【生效日期】1995-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 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
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5日)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县(市、区)拟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填写《陕西省申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样式见附表一),于1995年1月20日前报省劳动厅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规定》第二条所称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企业: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联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租赁企业;
(6)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
(7)中央在陕企业及部队在陕企业;
(8)乡镇企业;
(9)私营企业;
(10)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1)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规定》第二条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报酬的从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
(1)按国家规定在实习见习期内的大学、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
(2)熟练期内的熟练工、普通工;
(3)学徒期内的学徒工;
(4)试用期内的人员;
(5)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
(6)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四、《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
(3)除上述两项外,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工勤人员。

五、《规定》第二条所称乡镇企业中的劳动者是否适用本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确定,主要是考虑乡镇企业情况特殊,各地乡镇企业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其劳动者来源于农村,除了工薪收入外还有其他农副产品收入,且部分乡镇企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等情况,因此,不在全省统一确定乡镇企业适用最低工资规定,而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实行最低工资。

六、《规定》第三条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合同或其他确定劳动关系合法手续中规定的、在正常时间内应完成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提供了正常劳动才能领取最低工资,否则不能领取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的组成,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
(2)奖金: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及其他奖金;
(3)补贴:包括自1979年以历次实行的各种价格补贴及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等。
(4)私营企业、雇工个体工商户等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货币收入。

七、《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是指:
(1)医疗卫生费;
(2)丧葬抚恤救济费;
(3)生活困难补助;
(4)文体宣传费;
(5)计划生育补贴;
(6)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八、关于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近期内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可申请暂缓执行的问题,《规定》第十八条已作了原则规定。对确非人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或是遭受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国有企业,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可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暂缓期间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做到以下三点:
(1)要求暂缓执行《规定》的单位,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填报《暂缓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审批表》(样式见附表二),于1995年1月25日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2)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半年。暂缓期满必须坚决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3)经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 劳动法》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努力发展生产,积极进行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采取技术改造,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尽快使企业经济形势好转,力争在暂缓执行期限结束前,保证最低工资的发放。

附表一 陕西省申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



提出申请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拟 │ ┃
┃ 订 │ 执行二类最低工资标准175元/月;┃
┃ 执 │ ┃
┃ 行 │ 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150元/月;┃
┃ 的 │ ┃
┃ 标 │ 执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125元/月;┃
┃ 准 │ ┃
┠─────┼────────────────────────────┨
┃ │ ┃
┃ 申 │ ┃
┃ 请 │ ┃
┃ 理 │ ┃
┃ 由 │ ┃
┃ │ ┃
┗━━━━━┷━━━━━━━━━━━━━━━━━━━━━━━━━━━━┛
┏━━┯━━┯━━━━━━━━━━━━━━━━━━━━━━━━━━━━┓
┃ 省 │ 处 │ ┃
┃ 劳 │ │ ┃
┃ 动 │ │ ┃
┃ 厅 │ 长 │ 年 月 日 (盖章) ┃
┃ 平 ├──┼────────────────────────────┨
┃ 衡 │ 厅 │ ┃
┃ 意 │ │ ┃
┃ 见 │ 长 │ 年 月 日 (盖章) ┃
┠──┴──┼────────────────────────────┨
┃ 省 │ ┃
┃ 人 │ ┃
┃ 民 │ ┃
┃ 政 │ ┃
┃ 府 │ ┃
┃ 审 │ ┃
┃ 批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省劳动厅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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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地、市留一份,上报二份。

暂缓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企来性质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 │ 姓名 │话号码│ │ ┃
┠────────┼─────┼───┼────────────┼────┨
┃ │ │ │ │ ┃
┠────────┴─────┴───┴────────────┴────┨
┃申请暂缓的主要原因及暂缓时间 ┃
┃ ┃
┠──────────────────┬─────────────────┨
┃企业工会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年 月 日(盖章) ┃
┠──────────────────┼─────────────────┨
┃所在地劳动部门意见 │地(市)劳动部门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年 月 日(盖章) ┃
┠──────────────────┴─────────────────┨
┃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意见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注:此表一式六份,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劳动部门、地(市)劳动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厅备案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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