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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洛高速公路开通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2-02
  • 【生效日期】1996-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洛高速公路开通管理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洛高速公路开通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为了维护开封至洛阳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开洛高速公路的开通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开洛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乘车人及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必须遵守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扰和抗拒高速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除养护作业人员及高速公路专用的机动车辆外,严禁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装有危险品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实习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5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违反上述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载运危险品或超载、超高和载物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厢的机动车,不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如确需在高速公路行驶,须报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限制最高时速110公里,最低时速50公里。特殊路段和隧道、高架桥等按标志规定行驶。

五、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车辆必须在行车道上行驶。如需超车,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经超车道超越,超越后应回到行车道行驶,不得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不准在匝道和加(减)速车道超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不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调头、逆行、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不准向车外滴漏、散落、抛撤物品。

六、不准在行车道和超车道随意停车。因故障确需检修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严禁在行车道和超车道上修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移离行车道或在路肩上停车时,应立即开启应急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

七、高速公路上发生单方责任事故,由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负责即时处理;发生双方责任事故,暂由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时处理,以保证高速公路畅通。

八、因自然灾害、施工以及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采取限制车辆进入、调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在各出入口张贴公告。

九、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路权,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一切路产。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闭区内堆物、搭棚、晾晒 摆摊设点,不准损坏、翻越隔离栅和防护栏,不准向高速公路上抛丢任何杂物。损坏高速公路路产,均须按规定及标准进行赔偿。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公路上空和立交桥、跨线桥、挡土墙、护面墙上设置标志牌或书写张贴各类标语及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

十一、除军车、警备车及消防车外,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军车、警备车通过收费处时,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并遵守本通告行车规定。

十二、开洛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管好公路,并负责本辖区路段的治安管理。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高速公路管理的各项规定,爱路护路,同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人和事作斗争。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者,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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