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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15号
  • 【发布日期】2001-06-12
  • 【生效日期】2001-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冀政办[200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政府机关的公文、会议虽比以前有所减少,但文多、会多问题依然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按规定和程序行文、办会的情况仍比较突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权责,减少审批事项,纠正包揽过多的倾向。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地、本部门的发文数量减下来。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和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需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省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一般由主管部门发文。省临时机构成员调整,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该临时机构发文。
(三)各地、各部门接到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后,要认真贯彻执行,除确有必要外,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对国务院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文件,如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由有关部门下达;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部门回复。
(四)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倡面对面地解决问题,提倡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办公手段,能够面商或电话解决的问题,就不必行文。(五)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下行文,除有规定或特殊必要者外,一般不要抄送省政府;除重大社情、灾情和突发事件外,各县(市、区)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省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六)非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下达通知;凡下达通知,应一次表述完整,就同一问题一般不发补充通知,特殊情况需发补充通知的由主管部门下达;凡会议已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凡部门开会写成的会议纪要,一律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转发;省政府和办公厅召开会议已印发讲话材料的,一般不再刊《内部通报》。
(七)省政府部门赴市、县和企业单位进行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均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这类检查评比活动,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发通知。对书报刊征订类文稿,除《河北经济日报》外其他一般不予发文。对协助拍摄影视资料片、为书刊组稿等,一般不予发文。
(八)改进文风。撰写公文要秉笔直书,开门见山,观点明确,文字精炼,避免“八股调”,力戒冗长空洞。上报省政府和要求省政府或办公厅转发的公文,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
二、严格公文办理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文件,须经办公室(厅)统一把关,由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和联系人,送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除有明确要求的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对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封闭传递运行,不得交由其他部门人员或负责同志直接找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二)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省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需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对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不得隐报或掩饰。凡不按上述要求报省政府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三)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协办部门不能按时回复又未作说明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
三、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一)省政府转有关市或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市或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或回复的,应当在办理或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二)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或办理以省政府名义上报的公文,应当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要求的以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地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三)省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时,对特急件要随到随办,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对急件一天内办理完毕;对一般件三天内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理由。
四、加强会议管理,精简各类会议
(一)努力减少会议数量,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省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请示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并编制会议计划,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省政府批准的会议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个别未列入计划又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省政府各部门也要精简本部门、本行业各种会议,召开由本系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综合部门每年不得超过3次,其他部门不得超过2次。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下年度会议计划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省政府召开会议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省政府部门召开会议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一般不安排会议。
(三)严格限制邀请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省政府召开会议,除一些重要工作会议要求与会单位一把手参加外,其他会议一般要求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省政府部门召开会议,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和设区市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确需邀请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正式行文,报经省政府批准。
(四)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要尽量减少集中食宿形式的工作会议,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讯和技术手段召开会议。若工作需要和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五)建立“无会周”制度。为保证省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同志能够相对集中时间到基层开展调研活动,确定每月最后一周为“无会周”。在这一周内,除特殊情况外,省政府及各部门一般不安排会议。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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