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26日闽政〔1996〕1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退休费(含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在党政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闽人退〔1995〕1号)文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按本规定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作为退休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增加。
三、符合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按上述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离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五、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不含离退休后提高待遇的),在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本通知贯彻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