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包府办发〔1988〕79号)
关于《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报告
自治区法制局:
由包头市科委、体改办、财政局、税务局、工商银行包头支行、农业银行包头支行联合制定的《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转,并以包府发〔1988〕80号文下达。现将文本和起草说明一起上报,请审查。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
关于《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科技开发企业的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科技力量,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和内蒙科技、内蒙工商局、内蒙财政厅、工商银行内蒙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分行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我们起草制定了《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是从加强宏观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方面以及对科技开发企业的业务范围、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文件
(包府发〔1988〕80号)
批转市科委等六部门关于《包头市科技开发
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内蒙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科委、体改办、财政局、税务局、工商银行包头支行、农业银行包头支行联合制定的《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四日
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开发企业的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科技力量,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开发企业系指实行企业编制和企业管理,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并按审批程序建立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企事业科技开发机构和民办科研单位。
第三条:获准建立并依法登记的科技开发企业,其财产和正当的经营服务活动及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申请建立科技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注册资金一万元以上;
三、有三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包括离退休科技人员);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五、有自己的名称、固定场所、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凡是申请建立科技开发企业,必须向市科委或向所在旗县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技开发企业的申请文件;
二、组织章程;
三、资信证明及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技术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六、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经包头市科委或所在旗县区科委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必须持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或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银行的开户手续。
第七条:申请建立医药卫生、饲料食品、建筑设计、测绘及压力容器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专业科技开发机构,须取得专业归口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许可证明,方可向包头市科委或是旗县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科技开发企业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可以兼营其他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第九条:科技开发企业的合并、分设、撤销、转业、歇业、迁址、更名、变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成“包头市技术市场办公室”,负责对包头市科技市场和科技开发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开发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及动植物新品种等进行研究、开发和对新技术进行应用、推广等。
二、对引进的技术和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发展创新和移植推广。
三、提供技术经济咨询、信息服务、人员培训。
四、生产和销售自己研制的新产品,中试产品、技术软件和其他技术产品。
五、从事其他技术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科技开发企业可根据国办发〔1988〕4号文件规定聘请兼职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科技开发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对科技开发企业执行下列减免税政策。
一、为扶植科技开发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视企业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支持。
二、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并全部留给企业。其分配使用比例为60%用于发展事业,20%用于集体福利,15%用于职工奖励,5%留作开发企业的后备资金。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十五条:科技开发企业可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其海外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开发企业可以搞委托研究,难题投标等。在实行企业化(即成本核算)核算的前提下,有权申请贷款,并用经营成本盈利按期归还国家贷款。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专利和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科技开发企业所进行的技术经营活动,必须执行 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按规定到包头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鉴证登记。
第十八条:科技开发企业中已同原工作单位脱钩的国家职工,按规定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组织关系,可由该科技开发企业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九条:凡未经包头市科委或旗县区科委审查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一律不得开业,擅自开业的,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地区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包头市科委
包头市体改办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税务局
工商银行包头支行
农业银行包头支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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