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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6]19号
  • 【发布日期】1996-03-01
  • 【生效日期】1996-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鄂政发〔1996〕19号)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 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得干涉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系统业务报表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各级统计部门要尽快制定《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办法》,加强对统计信息市场的管理。

二、加快建立以统计部门为主体的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网络系统。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加快统计信息的传输频率,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更好地适应推进“两个转变”的需要。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九五”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建立网络所需经费,按照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协调落实。

三、保持统计机构的稳定,加强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统计部门是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的重要咨询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统筹兼顾,继续支持统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保持统计机构的稳定。乡镇和城区街道统计站要设有专职统计人员,其变动须经县、区统计局备案。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四、认真搞好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工作。为了确保这两项重点统计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专班狠抓落实。对有关重大问题,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要普遍建立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制度,保证物价指数和生活质量指标数据按时保质上报。

五、统计业务经费,包括两大考核和三项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和规定的渠道列入同级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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