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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12-21
  • 【生效日期】1995-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报告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报告的通知

(浙政发〔1995〕227号1995年12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广泛关联度的重要产业,金融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保持金融体系的合法、稳健、有序运行是关系经济稳定、社会安定全局的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银行依法实施金融监管,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教育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金融法规。对当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影响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听取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意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尤其是对于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套取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资金牟取暴利的“金融掮客”,要依法惩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附: 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全省金融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持金融平稳运行,促进了我省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目前,全省金融秩序从总体上说是好的。但是,由于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管理工作还不完善等原因,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相当突出,已对我省金融业安全、稳健经营和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秩序,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在前一时期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当前金融秩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报告如下:

一、当前金融秩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法设立帐外帐,逃避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的全部存贷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统一核算,而目前有少数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城市信用社采用各种手段,将一部分存贷业务转移到帐外,形成了数额巨大的帐外帐。如交通银行临安办事处帐外帐余额超过1亿元,杭州市7家城市信用社帐外存、贷款余额分别超过6亿元,其中城站、朝晖两家城市信用社的帐外存、贷款余额分别为全部存、贷款余额的60%以上。由于帐外帐的资金来源是以高利吸入的,而资金运用绝大部分投向风险性经营领域,造成贷款到期难以收回,从而到期存款无法及时支付。设立帐外帐,不仅逃缴了法定存款准备金,逃避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严重违反了有关金融、财务会计和统计的法律规定,而且由于其隐蔽性强,失去了应有的内部约束,变成了违法犯罪的“防空洞”,还可能引发支付危机,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的安定。
(二)严重违反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利率政策是国家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和规定的浮动幅度,而目前金融机构在存贷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以科目转移、委托存款、发手续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有的巧产名目,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据对全省1120家金融机构的检查,今年上半年发生利率违规业务36000多笔,涉及金额56亿多元,存贷款月利率普遍达到15‰-18‰。个别城市信用社存款月利率最高达30‰,贷款月利率最高达45.2‰。利率违规不仅导致了金融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加重了贷款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也会引发私设“小金库”、贪污受贿等消极腐败现象。
(三)违规经营证券回购,造成大量资金外流。证券回购应当有足额的实物券作保证,而有的金融机构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到10月底,全省金融机构卖出回购总额达15.9亿元,而买入返售总额达24.7亿元,两者相抵全省净流出资金8.8亿元。在卖出回购总额中属无实物券卖空的超过55%,个别金融机构卖空比重更大。据了解,由于有相当一部分买入返售资金被外地金融机构用于房地产投资和期货投机,因此资金到期被拖欠的情况相当严重。违规经营证券回购,不仅造成了信用扩张,助长了盲目投资和投机,而且导致资金大量外流,并形成巨额风险。
(四)利用信用卡协议透支,变相发放贷款。信用卡透支作为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措施,是有严格的最高透支金额限制的,而有的金融机构有意放松透支金额限制,违规大搞协议透支。到10月底,全省信用卡存款余额22.4亿元(不含宁波),透支金额高达3.3亿元,占14.7%,其中绝大部分是协议透支,透支款按月息最低15‰、最高60‰计息,实际上是高利贷款。由于协议透支属违规操作,极易引发恶意透支,从而造成风险。如中国银行仙居县支行一笔400万元的协议透支款,到期未能收回,被迫向法院起诉。金融机构利用信用卡搞协议透支,不仅严重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章程,影响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而且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有的地方和部门,受局部利益的驱动,无视金融法规,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杭州汽车东站工业品市场,以“内部银行”名义对外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继续搞存贷业务,违规经营情况时有发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无法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必然影响社会稳定。
(六)“金融掮客”乱倒资金,从中牟取暴利。由于目前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和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一些“金融掮客”趁机倒卖企业间歇资金甚至银行贷款,从中牟取高额利差。如今年4月,杭州市工商银行的一位干部与个体经营者宓某一起从杭州某企业拉入资金700万元,存入杭州朝晖城市信用社并定贷给某企业,贷款企业支付利差58.8万元,其中24.4万元由宓某收受。“金融掮客”乱倒资金,不仅提高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而且削弱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国家经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扭曲了资金流向,使本来就偏紧的信贷资金供应更趋紧张,提高了资金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又削弱了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甚至可能出现支付危机,影响社会稳定;还腐蚀了一部分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引发经济案件,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加强金融监管的紧迫性,采取果断措施,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依法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切实履行金融监管主管机关的职责。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中介业务,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违者要依法进行查处。要严把金融机构的“准入关”,尤其要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业务资格。凡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资格条件的人员,其主管部门不得任命。要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处罚力度。今后金融机构凡搞违法违规经营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违法违规问题纠正和妥善处理前,不得申办新的业务种类,申报增设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发生严重资不抵债的,要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撤并、吊销《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人民银行接管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拓展业务、增加盈利和守法经营的关系,确保安全、稳健经营。要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搞“定存定贷”、帐外帐,不得虚开存单,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拆借资金。商业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擅自为企业申请贷款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对外拆借资金。储蓄所不得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三)金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城市信用社等资本充足率不到8%的金融机构,要及时按有关文件规定补足。存贷超比例的,必须及时压回,不得再超。逾期贷款、催收贷款超比例的,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积极依法收贷。同时要提高各类担保贷款的有效性、合法性,逐步降低信用放款的风险。金融机构对单户企业的贷款一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已经超比例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限期压回;要严格执行大额贷款报备制度和贷款登记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大额贷款,并认真做好贷款证的登记工作。人民银行要有选择地跟踪大额贷款户,建立大额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四)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对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公告声明并统一监督销毁,防止利用重要空白凭证从事犯罪活动。要严格执行并尽快完善信贷、会计、出纳等各项业务规章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要害岗位的管理,落实贷款责任制。城乡信用社要重视发挥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正确履行“三会”的职责。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文明敬业的行业新风。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为企业介绍贷款、开具虚假资信证明,不得从事和参与“定存定贷”等活动。对参与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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