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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偿还外国政府贷款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27号
  • 【发布日期】1996-03-21
  • 【生效日期】1996-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偿还外国政府贷款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偿还外国政府贷款的通知

(穗府办(1996)27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外国政府贷款是外国政府提供给我国政府的一种优惠贷款,它具有还款期长、利息低等特点。至目前为止,我市共接受16个国家和组织提供的政府贷(赠)款7亿多美元,建设项目40多个,对加快我市经济文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各种原因,我市的个别项目单位出现了拖欠贷款现象。至1995年底,我市有5个项目单位拖欠外国政府贷款本息约634万美元(详见附件)。为此,外经贸部和国家进出口银行先后两次派员专程来穗催款。为维护我国政府和广州市的对外信誉和良好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外国政府贷款的还贷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树立正确的偿债意识,按“统借自还”的原则明确责任,分清轻重缓急,首先做好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偿还工作。

二、各有关区、县级市、局(总公司)必须尽快督促各项目单位组织偿还欠款,务必做到在1996年7月1日前偿还欠款的一半以上,年底前还清到期的欠款。

三、个别项目单位如确实无能力偿还,应由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和局(总公司)代其组织偿还。

四、如仍未能如期偿还欠款,市计委将暂停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市外经贸委将对有关区、县级市、局(总公司)暂停安排新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及不予审批新的利用外资项目。

五、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未能还款的项目,将由市财政局对有关区、县级市及局(总公司)采取停拨资金或直接扣款等措施来保证还款。

六、各有关单位将组织、落实还款的具体措施于5月1日前报市计委、外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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