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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6]14号
  • 【发布日期】1996-03-25
  • 【生效日期】199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6〕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及区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长线产品,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外商投资要符合国家确定的外商投资方向。

二、各级计委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也是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各级经贸委是技术改造投资综合管理和项目审批部门;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在建设项目的各审批阶段,就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向同级计委、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三、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无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直接编制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四、属于国家审批管理的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审批管理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或招标)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所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须经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查确认。

五、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计委、经贸委和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经省计委、经贸委核准同意并分别上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同时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其以上、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计委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计委(计经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计委审批。县(市、区)计委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计委自行确定。

七、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及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经贸委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总投资3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报省经贸委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报省经贸委审批。县(市、区)经贸委的审批权限,由市(州)经贸委自行确定。

八、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的审批:
(一)鼓励类与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审批管理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改造现有企业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及其以上,或需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经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按照项目性质,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后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限制类(甲)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限制类(乙)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

九、技术引进项目,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行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或需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报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经贸委审批,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其中用汇额在3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在审批前须报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同意。

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际租赁),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

十一、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成片开发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报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市(州)计委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各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及其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市(州)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十二、市(州)计委、经贸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进行全过程或阶段性的咨询评估。由省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及省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或审批前应委托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或其他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需评估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组织协调,有关材料需抄送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或委托的其他评估单位。

十三、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的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省计委、经贸委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审批。

十四、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国家批准的沿边、沿海开放城市以及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外),仍按现行审批权限执行,在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同时,应报所在市(州)计委、经贸委备案。

十五、省、市、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同级计委、经贸委审批或转报上级计委、经贸委审批。

十六、需要省审核的项目,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1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经贸委,省计委、经贸委自接到文件之日起20天内作出答复。

十七、建设项目新开工,需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向审批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应分别经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经省计委、经贸委批准;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经贸委批准。未经批准,不许开工。

十八、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计划管理。国家计委、经贸委及各部门审批管理的项目,省计委、经贸委将分别下达计划抄转各市(州)计委、经贸委和财政部门。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由省计委、经贸委下达投资计划,抄送省财政部门。其余投资计划,由所在地市(州)计委、经贸委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十九、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下达投资计划。

二十、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依据各级计划部门(计委、经贸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入资金;未经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给未按国家规定批准的项目开立帐户。

二十一、本规定亦适用于对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地方和部门,依法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施行。省内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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