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上中游 地区退耕还林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2000]60号
  • 【发布日期】2000-09-29
  • 【生效日期】2000-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上中游 地区退耕还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上中游
地区退耕还林

(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豫政〔2000〕60号)

《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

为搞好我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草)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实施退耕还林(草)、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退耕还林(草)是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从根本上扭转黄河流域水患灾害的治本之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切入点。我省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现有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1767万亩,每年土壤侵蚀量达6300多万吨,其中6度以上坡耕地465.7万亩,水土流失特别严重,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在保护现有天然林资源、进行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坡耕地退耕还林(草)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草),加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退耕还(草)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的 目标要求和建设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探索一套符合实际的退耕还林(草)的政策、措施及办法,特别是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具体操作办法,为有计划、有步骤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草)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坚持天然林保护、荒山治理、退耕还林(草)相结合,把退耕还林(草)与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总结积累经验,指导推动面上的退耕还林(草)工作。
(三)建设原则
1、县级政府负全责和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2、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搞好试点,稳步推进;
3、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
4、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推行个体承包;
5、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
6、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多树种、多方式造林,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

三、认真搞好规划设计和建卡发证工作
(一)县级总体设计
县级总体设计由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计划、财政、国土、农业、水利、粮食等有关部门,以及工程区群众共同参与进行。县级总体设计以县为设计单位,以造林小班为基本调查设计单元。各项建设任务分解到乡镇(场)、村,落实到山头地块,根据立地类型进行营造林模式(模型、典型)设计和配套,以及种苗生产、幼林抚育与管护、配套基础设施等工程设计。设计成果包括总体设计说明书、宜林荒山荒地和坡耕地统计表、立地类型表、造林类型表、造林规划设计图等。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组织论证和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
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计划,由林业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实施计划与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
省级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厅会同计划、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政府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县级实施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计委等有关方面进行编制,经县级政府审核,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年度施工设计
各试点县(市)根据县级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由林业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人员,按照适地适树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编制县(市)年度施工设计说明书,安排各乡镇的年度退耕和造林任务,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林业厅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及有关部门备案。年度施工设计以乡镇为单位,把退耕还林(草)年度任务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山头地块。
(四)分户建卡、签订合同
根据施工设计、填发分户建卡卡片,并由乡镇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和分户建卡卡片是供应种苗、检查验收、发放补助粮食和现金、核发林权证等的主要依据。
合同书一式3份,退耕农户、所在乡镇、县林业局各持1份。
(五)核发林权证
退耕还林(草)后,由当地林业部门进行核实登记,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明晰权属,对已发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换发林权证,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使农民退耕后能安心地从事林草管护和其他生产,为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

四、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
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造林种苗费补助。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按施工设计规定,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种子生产以省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苗木生产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草)的总体规划,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林业部门要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实行“定点育苗、定向培育、定向供应、签订合同”的方式,按质量标准供应苗木,保证退耕农户使用合同规定的合格苗木。对不符合标准的种子、苗木,使用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造成损失的,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种子和苗木必须有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出圃标签、检验证和检疫证,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予办理调拨手续。对购买无证苗木栽植的退耕户,不予检查验收。
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程造林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造林树种(品种)面积、种苗质量、成活率、保存率、幼林抚育面积及质量等。造林检查验收当年进行2次,第一次在造林结束后进行,第二次在年底前进行。保存率及幼林抚育检查验收在造林后第二至五年内,每年年底前进行。
当年人工造林合格面积质量标准:造林密度、规格符合施工设计规定,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保存率及幼林抚育合格面积质量标准:造林后保存率或经补植达到80%以上,无妨碍造林树种生长的其他植物,无明显病虫危害。
检查验收首先由工程实施乡镇组织自查,然后由县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复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填写《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中的分户建卡卡片和检查验收证明,按合格面积核定退耕户补助粮食、现金数量,记入粮食、现金补助卡有关栏目,并编写检查验收报告和检查验收统计表,上报省市计委、财政、林业、粮食部门抽查复核。同时抄送乡镇财政、粮食部门各1份,作为发放补助粮、款的依据。

六、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国家对退耕还林(草)农户按退耕1亩,每年补助粮食100公斤、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延长补助几年就继续补助几年。
粮食的供应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由当地县级政府统一组织,供应点设在乡镇,兑付到户。要尽量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省以市为单位统一算帐,调运费用由试点县财政承担,绝不许分摊到农民身上。补助粮必须直接供应食物,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有关粮食费用的结算,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补助粮、现金的兑付实行报帐制。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农户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分别到本乡镇设立的粮食供应点领取粮食、到乡镇财政所领取生活补助现金。粮、款兑付人员凭《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验收证明和林业部门提供的验收统计表,按核定的粮、款补助数量在验收后兑付。为取信于民,第一年验收后可一次兑付,以后年度验收要根据林木保存率进行兑付。
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试点县农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省财政向中央财政申请,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七、严格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
资金管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帐制。
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严格控制开支标准,规范核算手续。
为了保证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必需的退耕还林(草)前期工作费用,除国家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安排或使用退耕还林(草)试点工程资金的有关部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八、加强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含量
各试点县(市)要搞好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结合退耕还林(草)生产实际,做好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推广现有林业实用技术,特别是要推广应用耐旱树草种、集水保墒技术、植物生产促进剂技术等;建立高水平的科技示范林、科研试验林;开展良好壮苗繁育技术、树种选择、高效营林模式、主要灾害预防、病虫害防治等科研攻关;开展退耕还林(草)效益监测;不断增加科技含量,提高退耕还林(草)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施工。在总体和施工设计中科学地确定林种、树种比例,生态林(草)一般应占80%左右。在水土流失严重、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及河流源头、库区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和黄土沟壑区等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适当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对于营造经济林的坡耕地,必须采取林下种草和生物埂(篱)、生物护披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退耕还林后,不允许搞林粮、林菜间作,可以进行不翻动耕作层的林草、林药等间作。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和搞林粮、林菜间作的,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
建立技术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对退耕还林(草)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承包人要与试点县(市)签字承包合同,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对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技术承包的报酬与工程质量挂钩,实行奖惩制度。
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省、市、县(市)各级都要积极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政策、技术和技能水平。
建立档案和信息反馈制度,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微机查询系统。各级林业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随时掌握退耕还林(草)动态,定期反馈工程实施进度及有关情况。要加大科技支撑的投资力度,试点工作的科技支撑经费除国家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财政给予补贴。

九、加强管护,大力推行个体承包
退耕还林(草)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依靠群众,推行个体承包的新机制。实行“谁退耕、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将责权利紧密结合,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草)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不许自行采伐。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草),加大退耕还林新造林地的抚育和管护力度;改革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提倡林下间种牧草,大力推行舍饲圈养,保护生态环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草)任务,其利益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确保退耕还林(草)能够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十、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退耕还林(草)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对退耕还林(草)工作负全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目标、任务、资金、粮食、管护、责任六到位。计划、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都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工作。
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各试点县(市)对本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草)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实行项目责任制。各试点县(市)要确定项目责任人,上报省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备案,项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草)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责。
各级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程由退耕还林(草)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计委要加强有关政策研究与协调,负责退耕还林(草)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草)补助现金发放工作,核定因农业税等减免造成地方财政减收数量,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配套建设资金;林业部门要认真编制好县级总体设计、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和林权清查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的调运、发放工作;土地、农业部门负责退耕地认定,还林后有关证件的回收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退耕还林(草)目标的确定,应与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产条件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做好统筹规划和相互衔接。处理好退耕还林(草)和农民生计的关系,处理好试点示范与全面推进的关系,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政策引导与群众自愿的关系。要把退耕还林(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建设资金。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退耕还林(草)面积、造林质量、保存成效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对于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将相应扣减粮食及现金补助,其损失由所在县(市)自行负责;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退耕还林(草)举报制度。工程管理和技术指导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违法违纪的,一经核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