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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6]63号
  • 【发布日期】1996-03-26
  • 【生效日期】1996-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

(云政发〔1996〕63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流通体制的改革,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和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关于积极发展商业连销经营,抓紧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的要求,现将我省发展连锁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一种已被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的先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连锁经营能更好地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活流通,也是我省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连锁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把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有机联系起来,形成新的产销批零关系,为流通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产权关系、利益分配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从整体上提高国合商业组织化程度,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发挥规模效益,为稳定市场,搞好市场供应,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连锁经营应遵循的原则
(一)由于连锁经营受经济发展及社会购买力和消费水平的制约,所以发展连锁经营必须结合我省实际,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全省可先在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如:昆明、玉溪、曲靖等城市)中,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先行试点,积极探索,逐步推开。
(二)发展连锁经营是一种企业联合行为,主要应依托企业的力量,由企业自主地实行连锁。同时,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发展连锁经营要本着勤俭办商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商业网点和设施,以发展便民连锁和超市连锁为主,通过联营、入股、租赁等形式,逐步发展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
(四)发展连锁经营必须把现代化大工业、大生产的组织原则应用于发展大流通。同时,必须做到为民、便民、利民,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发展连锁经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连锁企业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组成。连锁经营有直营、自愿、特许、合作连锁等模式,但不论采用那种模式,都要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商店标识,统一经营方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广告宣传和统一销售价格等。
(二)发展连锁企业在选址、营业面积、商品及价格的定位上,都必须坚持便民、利民和“大众化”。即超市主要应在较为繁华的闹市区组建,便民店则应重点建在新建居民小区和居民集中的地区;为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连锁门店一般应在8间以上,每间分店的面积,超市在300平方米左右,便民店在30平方米左右,经营品种以肉、菜、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和便民服务项目为主,其中:超市品种不得少于2500种,便民店不得少于800种。连锁店商品价格原则上要略低于市场商品价格。
(三)连锁企业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采取送货等其他经营方式。

四、各级政府要驾驶对发展连锁经营的领导和给予必要的扶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的领导。在有条件发展连锁经营的地州市,由商业流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发展连锁经营的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九五”期间,全省连锁经营的发展应形成一定的规模,力争达到超市网点80家,便民店600家,逐步扩大连锁超市和连锁便民店的覆盖面。
(二)对经批准列入试点的连锁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积极扶持其发展。
(三)对组建连锁经营所需投入的资金,在企业自筹40%的前提下,有关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银行贷款执行现行利率,但利率不得上浮。财政负责贴息三年。贴息金额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办法是:省属连锁试点企业,省财政负责贴息100%;地(州、市)、县(区、市)属连锁试点企业,省财政负责贴3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负责贴息70%,地(州、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的分摊比例,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四)为支持国合商业发展连锁经营,1996年,省计委一次性安排连锁网点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省经贸委一次性安排低息技改基金500万元。并积极争取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资金上的支持,用于连锁网点的改造和购置设备。
(五)为了简化申办连锁店的手续,连锁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总部统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连锁店开业的有关手续;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现行规定执行;连锁企业总分支跨地(州、市)或跨县(市)的,由连锁分店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由连锁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连锁企业比连锁前增加的增值税(指地方分成的25%部分),按先征收后返还的原则,由各地财政部门向企业返还五年,用于还贷;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其第二、第三年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对经营粮油肉菜等副食品的连锁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主管部门的同等优惠政策。
(六)城建部门对用于发展便民服务的连锁店用房,应纳入城建规划中统筹安排;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网点建设规定,拨出7%的建筑面积,应优先安排用于发展连锁店;连锁商店租用房产部门的营业用户,装修改造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宜加租,并在房租上适当给予优惠。
(七)为了方便群众,对经批准建立的连锁企业,可以不受商品经营分工的限制。允许连锁店兼营烟酒、音像制品、书报杂志、邮票、常用药品等各种专卖专营商品,允许开设公用电话等服务项目,允许代收公用事业费(如水电费)等等,经营专卖专营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的批准手续也可由连锁总部按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向主管部门办理。
(八)鼓励与境内外企业交流合作,引进管理技术、设备、人才和资金;鼓励外商投资建设连锁经营设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试办跨省、跨地区的中外合资、合作连锁经营企业,具体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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