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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田野文物保护严厉打击盗窃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办字[1999]58号
  • 【发布日期】1999-09-15
  • 【生效日期】1999-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田野文物保护严厉打击盗窃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田野文物保护严厉打击盗窃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办字〔1999〕58号1999年9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是文物大省,田野文物十分丰富。由于这些文物大多散落在野外、山区,远离村落,保护条件落后,致使盗掘古墓,盗窃古代石刻造像等文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田野文物被盗案件11起。猖狂的文物犯罪使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文物、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落实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并针对当前文物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迅速改变田野文物保护不力的被动局面。

二、加强对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部门要尽快对散存于乡间田野的古墓葬、石刻造像等进行调查登记,做好档案资料。同时,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制定预防文物被盗的预案。对那些不利看管,在原地确实无法保护,但价值较高,可以搬离现场保管的石刻等文物,可按程序报批后将其运到安全条件较好的地方集中保管,其中涉及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报省文物局批准,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经省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三、加强田野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 各地要在现有基础上充实和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人员充实到文物保护队伍中来,并切实解决文物保护员应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制定必要的奖励政策,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各级文物、司法、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文物法律法规的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指导群众做好防范文物犯罪工作。

四、强化执法,增强打击文物犯罪力度。 各级公安、文物部门要在文物犯罪重点市、县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堵塞犯罪源头;对已发生的田野文物被盗案件,要组织力量抓紧破案;要配合法院、检察院做好对文物犯罪案件的公开审理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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