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
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
(1991年10月17日甘政发〔1991〕180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提高耕地肥力,加强地力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行使有关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凡使用或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用地养地相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加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掠夺式经营。
第五条 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增加投入,培肥地力。
(一)实行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保证土壤有机质含量稳中有增。县级土肥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开展对土壤肥力的监测工作。
(二)施用农家肥的数量应逐年有所增加,基本农田要求做到每年都施用农家肥。
(三)农家肥的质量实行划等分级,农家肥的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2.5%。
(四)大面积推广农家肥、化肥定量优化配方施肥。施用农家肥要求大于化肥用量,至少达到等比例。
(五)加强肥源建设,发展养畜积肥,提倡人有厕所,畜有圈,禽有舍,户有积肥坑(堆) 。每个村在公共场所和主要交通路旁修建公共厕所。
(六)发展绿肥,充分利用光热条件,间、套、复种短期绿肥。推广复带种植和轮作模式,扩大豆科作物种植面积。
(七)发展沼气,推广高温堆肥,实行秸秆还田,高茬收割。
(八)搞好城粪下乡,牛羊粪下山,科学利用生活垃圾及无害的可作肥料的工业废弃物、开辟农肥市场,倡导创办有机肥加工厂,发展农家肥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 土壤耕作。要求伏秋早耕深耕。及时耙耱镇压,增强土壤蓄水保墒能力。阴湿地区要深翻晒垡,提高地温,活化土壤养分。严禁在耕地上挖土、挖沙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七条 农业部门应根据土壤普查结果,做出中低产土壤改良规划和改造技术方案,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其地力等级;农民群众应在农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践经验,搞好中低产土壤改造,创造高产稳产土壤。
第八条 工矿企业“三废”物质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不得出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批准的污染土壤的化肥、农药、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栽培用的塑料薄膜等废弃物必须当年清除干净,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九条 对弃耕或三年以上不施农家肥者,可收回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转包给积肥好并愿承包的农户或留作集体机动地。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场等要将现有耕地的土质、肥力、产量和农田基本建设情况,采取必要的测试手段和民主评议来确定地力等级,并张榜公布,建立档案并纳入承包合同。定期(三至五年)对耕地的地力等级进行复查,耕地使用权停止或转移时,要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耕地培肥的各项制度和养地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珍惜、保护耕地作为评选文明村、文明户,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制定耕地保养的乡(村)规民约,应结合当地情况,规定各项保养措施的具体要求,组织地力评审小组,负责定期检查,村建立农户地力档案。
(三)把积造农肥作为乡、村干部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建立积肥责任制,并与村干部报酬挂钩,奖优罚劣。
(四)乡镇要帮助每个村具体落实积肥土场,解决土场确有困难的塬地、川区,可在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或在调整承包地时在村庄附近解决土场。
第十二条 农业科研部门应加强对土壤肥力和有机肥料的科学研究,以利推广各项肥地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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