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 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
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意见
(1988年7月11日皖政〔1988〕41号)
我省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在改革和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切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并把他们应得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现就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批准表彰的劳动模范(以下简称省级劳模)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表彰的省级劳模,凡自上次至本次评选劳模期间未受过升级奖励的,可晋升一级工资。企业劳模晋升工资所需经费,属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从核定的工资总额与新增工资中解决,其他企业从企业掌握的百分之三晋级面中解决。党政群机关(不含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劳模晋升工资,在符合行政奖励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由省人事局办理。
二、省级劳模可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照顾。受表彰一次的,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受表彰二次的,提高百分之十;受表彰三次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但以不超过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为限。
三、省级劳模工龄满二十年,年龄四十周岁以上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将其配偶调至劳模所在地工作,有关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排;其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含在校读书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统销价粮油。
四、省级劳模住房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积极帮助解决。
五、省级劳模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函授、广播、电视等各种类型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取,以利于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对省级劳模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需要疗养或休养的,要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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