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厅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厅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28日鄂政发〔1996〕2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矿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和《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依法把整顿矿业秩序的工作做出成效。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意见
(湖北省地矿厅 1996年1月17日)
1986年以来,全省认真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一些地方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现象仍屡禁不止,非法采选、冶炼和走私黄金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损害了国有矿山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亟待治理整顿。根据《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结合我省矿业开发和矿业秩序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这次检查整顿的内容,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95〕33号文件规定的9个方面进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督办工作。整顿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制订整顿方案阶段
1、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这次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将国发〔1995〕33号文件传达到乡镇,组织学习《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坚持依法办矿、管矿、护矿,特别是向无证开采、违法开采和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治理整顿的目的、意义、目标、政策和要求,使他们主动封停,配合治理整顿。
2、组织专班,明确责任
各市、县要迅速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地矿、工商、安全、公安、煤炭、冶金、建材、化工、环保、乡镇企业等部门组成的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治理整顿工作。需要整顿矿业秩序的乡镇,要落实整顿的领导和工作班子,由乡镇长负责。市、县政府要与各乡镇签订矿业秩序整顿责任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调查摸底,抓住重点
各地要根据这次整顿的主要目标和范围,对无证采选和氰化池的基本情况(包括矿主、开采时间、安全条件、爆破物品和供电来源),以及侵占国有矿山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的矿山;严重危及他人生产与安全的采矿单位或个人;有关矿山企业近年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出卖采矿权或将矿产资源抵作合资资本;党员干部在矿山企业搭股分红情况;等,逐一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要抓住重点认真进行整改。
4、制定整顿方案
各地要将调查摸底的情况予以分类:一是必须坚决封闭和关停的无证采选企业(包括在国有矿矿区范围内侵权开采的,危及国家重点工程设施的,构成严重地质环境灾害的,采用掠夺式开采对资源构成破坏的,环境污染严重等采矿单位或个体矿);二是安全生产条件差,长期达不到整改要求需关停的矿山企业;三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个体采矿户;四是非法经营矿产品。要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出整顿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所有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都要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本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市、县主要领导应参与和指导矿业整顿工作,帮助解决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将制定的整顿实施方案报省地矿厅备案。各地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负责审查采矿企业自查情况,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单位和个体采矿,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核查需要整改的采矿单位。
(三)检查验收,巩固整顿成果阶段
各地、市、州要组织力量对市、县矿业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对重点市、县矿区检查面不小于30%。省地矿厅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整顿情况,并按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标准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情况进行评估。合格,指经整顿后,无证采矿面不超过5%,无违法侵权开采现象,矿业秩序较好,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矿业生产比较正常,并能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合格,指持证率达85%以上,无越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矿,合法采矿权能得到有效保护,能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机关能依法行政;不合格,指党政机关或党政干部违反规定参与采矿经营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矿产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发证机关违反《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规定,在国有矿山采矿范围内给其他单位办理审批发证未纠正的,以及无证采矿、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未得到有效制止的。
各地在整顿总结、评估验收的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由市、县政府批准公布,并结合年检工作定期检查,巩固整顿成果。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制订整顿方案阶段的工作在4月份完成。
2、组织实施阶段的工作在5―6月份完成。
3、总结、评估验收工作在7月上旬完成。各地应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地矿厅,省地矿厅汇总后分别上报省政府和地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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