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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6]13号
  • 【发布日期】1996-04-09
  • 【生效日期】1996-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 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
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1996]13号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现将省科委、财政厅、体改委、人事厅、编委办《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6]8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对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1、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4至5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合理的科研院所结构和布局,形成富有活力的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科研开发体系。
2、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区分政府重点支持和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科研机构。稳住少数重点科研机构和研究室,支持其发展;鼓励进入市场的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特点,走技工贸一体化的发展道路,使其逐步过渡成为科技企业。
(2)要遵循科技自身的发展规律,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发展优势的原则。科研机构调整要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两高一深”工业和“两高一优”农业的发展,提高我省科技、经济的竞争能力。
(4)坚持优化重组、适当调整的原则。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的需要,充实和发展一批科研机构,转移或撤并一批科研机构。

二、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的基本思路
1、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将现有科研机构规范为两类:
第一类:政府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和农业研究,高新技术研究,以及涉及长远性、综合性重大科技攻关领域的研究。
第二类:进入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兴办科技产业,按照自主原则寻求最佳发展方向,政府按公平竞争原则,对其申请的科研项目择优支持。
2、稳定、支持和建设一批省级重点科研机构和研究室。从近期需要和长远目标出发,选择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有全局意义,对调整我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重大影响,牵动和辐射作用大,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进行研究。其研究经费、事业费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经费以政府支持为主。
重点研究院所和重点研究室的确定,要在深化改革中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在开放和竞争中实行动态管理,保持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
3、根据科研能力和自然区划调整农业科研机构。对一部分科技力量较强,发展“两高一优”农业急需,在省内外有一定学术地位的科研机构加强支持力度,统一规划学科分工,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科技攻关。对一部分技术力量薄弱,科研手段较差,形不成研究能力或已经完成阶段性科研任务,近几年又没有新的研究课题的科研机构进行合并或分流,将其转变成农业试验站、推广站,使其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兴办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向生产的转移,逐步形成布局、分工合理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体系。
4、社会公益科研机构和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要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除少数从事全社会基础技术工作的机构由政府重点支持外,大多数社会公益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要面向经济、面向社会,开展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技术培训、技术检测等技术服务。通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对于一些设置重复、分散的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精简和重组。对少数科技人员少、能力弱、条件差的科研机构可实行撤销、合并或转向。
5、放开、搞活技术开发科研机构。这些机构运行要以市场运行机制为主,除经评议确定的重点所、重点研究室通过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科研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有的可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有的可通过自身发展科技产业,兼并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或参股、控股、合建等方式转型为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有的可办成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也可办成第三产业或以其他形式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道路。
6、人才分流要和结构调整同时进行,要多渠道分流。科研机构可通过创办从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分流人才;鼓励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流动或自办经济实体;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各类院所也可和企业联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协作,吸引、分流科技人员。

三、实施步骤与措施
1、省属科研院所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要分步实施、先行试点、稳妥推进。实施步骤是:
第一步,确定重点研究室和重点课题组。省属科研院所要根据全省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优势,按照条件推荐重点研究室和重点课题组,经评议后确定。被确认的重点研究室和重点课题组,要根据任务和定员,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改革科学事业费分配办法,从1996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的科学事业费将主要用于这些重点研究室和重点课题组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使科学事业经费与科技成果挂钩。农业、社会公益科研机构中重点研究室和重点课题组之外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1995年的科学事业费基数,不再增加其科学事业费。
第二步,确定重点科研院所。在对现有独立研究院所的地位和科研能力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科研院所。
重点科研院所的确定,采取平等竞争的原则。其程序是:①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院所的标准和条件;②科研院所据实填写推荐登记表;③专门研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④有关行业专家评议;⑤省政府批准。
被确定的重点科研院所,应根据其研究开发任务,确定科技人员、实验工人、管理人员的数量,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在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科研仪器设备费、基本建设费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重点科研院所也要进一步精简,合理分流人员,以保持精干高效的科研队伍。
第三步,全面调整科研院所结构。在完成上述两步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地解决部分科研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臃肿等问题。对重复设置的机构,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逐步实行合并重组;对已不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特点,改为其他机构,改做其他工作。
调整方案由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重点研究所、重点研究室和重点课题组要实行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2、调整进度安排
1996年4月至9月底,完成重点研究室和重点课题组的确定工作。包括制定重点研究室、重点课题组的条件,科研院所的推荐、调查研究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底,完成重点科研院所的确定工作。包括制定重点科研院所的标准和条件,对重点科研院所进行综合评价、专家评议,报省政府审批等工作。
1998年,提出省属科研院所全面调整结构的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为保证科研机构调整和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选择农业、公益、技术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铺开。各科研院所要立足于国家需要和自身优势,制订本单位改革和发展方案,搞活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精简和分流人员,在改革上探索,在发展上创新,不断丰富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途径和模式。
4、全面落实科研机构经营自主权。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职责分开,为科研机构走向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继续深化科研机构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落实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根据单位经费自立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分配形式,自收自支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并搞活内部津贴的分配。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的步伐。
5、继续对科研机构给予政策扶持。科研机构在本院(所)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产业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对其在发展科技产业中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要优于一般企业。
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要有一个过渡时期。“九五”期间,对放开的科研机构可保留原机构名称,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在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过程中,对其应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通过财政返回的办法给予照顾。允许农业科研机构经营自己培育的种子、苗木、畜禽等良种,与现有同类经营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6、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省属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是科技系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科技体制的重要步骤,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可一步到位,条件不成熟的可分阶段进行。

省科委
省财政厅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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