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省属普通高校 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省属普通高校
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6]50号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我省从今年开始在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省政府同意省教委提出的《关于省属普通高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学校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关系到高等教育全局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改革,是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请及时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省属普通高校全面实行
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1995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我省从1996年开始在省属普通高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并轨”改革)。这项改革是高等教育综合性、系统性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好这项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并轨”改革的范围
凡我省所属的普通本科院校、专科学校、大专班、短期职业大学(部)、电大普通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从1996年起均实行“并轨”改革。
二、招生计划
1996年普通高校新招学生不再区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委托培养、自费生)计划两种形式,招生计划统一为国家计划一种形式。为使生源平衡并保证特殊行业和贫困县对专门人才的需求,省计委、省教委要继续编制部分高校分地市的生源计划和为特殊行业和贫困县培养人才的生源计划。“并轨”后所招学生全部将户、粮关系迁往学校。
三、招生录取
(一)实行招生“并轨”改革以后要在招生过程中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二)实行招生“并轨”以后,统一的国家计划实行统一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某些艰苦专业、特殊专业和为贫困县培养人才的专业要在招生录取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要加强对省属以外非“并轨”院校调节性计划招生的管理,缩小两种招生计划形式的分数差距。
(三)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要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填报志愿咨询服务活动,向考生提供“并轨”院校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加强对考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改进院校录取分批办法和志愿设置,适当增加志愿总数,使招生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更加有利于充分尊重考生志愿,适应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四、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实际培养费用、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学校“并轨”前收取学杂费的总量,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各级财政和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实行“并轨”而减少教育经费,要继续努力增加投入,确保“并轨”后学校的总费用和生均经费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有稳定增长,确保家庭贫困的学生能够坚持学习。
(二)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1996年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平均每生一学年2000元。住宿费和公寓费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大学(班)和电大普通班从1996年起执行和普通本、专科班同样的拨款标准和收费标准。外语、艺术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原则上不超过平均收费标准的一倍。在以上规定的总额内,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制订具体的标准,一些生源好的专业,收费标准增加额不得高于平均标准的50%。学校制订的具体收费标准要报省教委核准后实施。1996年以后各年的收费标准,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增长比例,在每年招生前予以公布。
(三)为了保证贫困县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专业人才,在有关学校(专业)设立国家专项奖学金。设立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校(专业)每年由省予以公布,供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选择,新生入学后签订有关合同。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费,每生一学年缴纳500元杂费;师范、农林专业为贫困县培养的学生免收全部学杂费。对免收学杂费的学校,在核拨经费时要通过调整经费定额予以补足。
(四)学生缴纳的学杂费,要划出25%左右的比例用于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贷学金。免收学杂费的学校要从事业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鼓励所有学生在校期间争取思想和学业上的进步。
(五)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由新生自愿申请,与单位签订合同后领取。享受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
(六)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生贷款基金,用于设立学生贷学金。低收入家庭而又没有领取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通过学校申请借贷。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控制在20%以内,每生每年贷款额度在1000元以内。领取贷学金的学生,毕业时如服从国家分配,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单位工作的,可以减免其还贷,其他学生应按期归还所贷款项。
(七)要高度重视,确实解决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上大学的问题。国家要拿出专项资金对这些特困生实行补助。同时,学校在所收学杂费中,可划出不高于5%的比例,作为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对特困生的补助。学校要根据有关对特困生减免学杂费的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确有艺术、体育等特殊才能而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减免学杂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八)省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奖学金、贷学金、特困生补助等具体管理办法。
(九)实行收费制度以后,要严格收费管理。学杂费要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年度预收。除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以外,严禁学校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五、教学与学籍管理
(一)积极推进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和完善学分制和主辅修制。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可以从1996年开始试行学分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中期休学,推迟毕业。学校要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教委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对普通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本着优化科类结构、适应社会需求、保证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从我省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快现有专业的改造和调整。突出新兴学科,发展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保护基础学科,逐步形成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协调发展的结构框架。
(三)加强对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制订并实施面向21世纪的高等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调整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强化教学实践环节,培养学生自觉地获取知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增强学生毕业后就业的适应性。
六、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办法
(一)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凡在校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和单位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由省计委、省教委编制就业计划,负责安排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不含见习期)。这些学生如不按合同就业,要交纳全部教育培养费、在校享受的奖学金和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其余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下自主择业。实行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接收单位的,由省教委负责办理派遣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仍没有接收单位的,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学校要强化就业指导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搞好人才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咨询和就业推荐工作,引导毕业生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
(三)各学校要坚持择优推荐的办法,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各用人单位要公开本单位择人的标准和条件,公正选择,并要积极接收优秀毕业生和专业对口的毕业生。
七、“并轨”改革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并轨”后收费、奖、贷学金、学籍管理、就业制度等配套改革,只适用于新入学的学生,原来已在校的学生仍实行老办法。
八、“并轨”改革工作几项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并轨”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一项带动全局的根本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要把“并轨”改革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特别是在实施改革的第一年,要全力以赴,抓出成效。
(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并轨”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仅有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努力是不够的。有关计划、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公安等业务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工作,共同努力,协调一致,保证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三)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并轨”改革是一次观念的变革,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事关社会的稳定。要加大宣传的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介,向广大群众宣传“并轨”改革的目的、意义、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四)要周密组织,精心操作。我省的“并轨”改革今年全面推开,一步到位,工作任务极其繁重。要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精心组织实施,从改革方案到具体管理办法,都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各级招生部门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组织起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精心操作。
(五)各级招生部门、招生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轨”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守纪律,坚决抵制一切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并轨”改革顺利进行。
(六)各普通高校要根据“并轨”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分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奖、贷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特困生补助办法、学籍管理改革等),报省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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