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6〕32号1996年4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切实保障蒙汉两种文字在我区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蒙古语言文字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使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达到准确、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市面用文(字),是指自治区境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区驻我区各单位的名称,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其中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机动车辆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并写;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书、商标、装璜、表册、标价、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记等,也要体现民族特点,逐步做到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第三条 社会市面用文(字)的书写、挂放按下列规定:
(一)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四)蒙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领导同志用汉文题字(词)的名牌,也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按上述规定排列。
书写、刻字、制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原材料必须相等和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蒙古语文工作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职能部门,是蒙古语文的管理机构。各级蒙古语文工作部门都要做好各地社会市面用文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并负责指定承担市面用文(字)翻译、书写、制作的单位。
第五条 盟市、旗县(市区)应设立由蒙古语文工作部门牵头的,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社会市面用文(字)领导小组,对本地区的社会市面用文(字)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社会市面用文(字)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未经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揽翻译、书写、制作蒙文牌匾、刻字等业务。
第八条 刻制公章时,未经当地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审定译字,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各级电视台对那些没有规范使用蒙汉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以宣传报道;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把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关;交通监理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或书写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印刷厂家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字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予以印刷。
第九条 对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蒙文的,经当地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指定擅自从事社会方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的,由当地蒙古语文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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