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我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我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闽政〔1996〕文9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实现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我省第九个五年计划和到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及重点产业的建设,必须抓住筹措建设资金这个关键,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为此,省计委、省财政厅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加强我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这个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涉及成立机构的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省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经贸、外经贸、体改等综合经济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支持和促进我省重点建设资金筹措工作,保证“九五”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情况和实施办法请及时报告省计委、财政厅。
关于加强我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抓好重点大中型项目(含重点技改项目,下同)建设,是实施我省“九五”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举措。重点大中型项目建设的关键是资金,解决资金问题在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明确项目法人责任,搞活金融,扩大直接融资,吸收社会资金用于省重点建设,加快建设步伐。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建立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国家要求,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落实规定的资本金后才有条件审批立项、申请银行贷款和向资金市场融资。各投资方要按比例负责配置资本金,省负责配置省级投资部分的资本金。
(二)重构规范化的省级投资主体,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现有省级行业性投资公司,要依照“ 公司法”加以规范,办成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省级政府投资主体,代表省政府对投入的资金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但不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三)扩大投资主体范围。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省内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成为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新上重点大中型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投资责任主体。试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
(四)增强中闽公司投融资职能。中闽公司要继续贯彻省政府闽政〔1988〕综214号文件精神,通过改革和自身发展,成为省级政府投资主体之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及任务进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中闽财务公司,增强融资功能,为重点大中型项目建设增加投资力度。
(五)组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引导、筹集预算外资金投向省重点建设。按照统一计划、集中管理、部门征收、对口安排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壮大资金来源,支持省重点建设。
(六)组建投资担保公司。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拟由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牵头组建投资担保公司,主要为省级政府投资所需贷款提供担保。其所需资本金由各股东负责筹集,省财政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
二、省级政府项目资本金来源
(七)省政府批准开征的省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已出台的各种专项基金,要加强统筹运作和征收管理,首先用作建设项目的资本金。
(八)省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省计委预算内基建经营性投资资金应作为资本金。
(九)省级各种经营性和参股投资回收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拨改贷”、“经营性”投资回收的资金和省级筹资参股投资的股权收益作为资本金。对一些产权关系尚未明晰的投资项目,由有关部门尽快理顺关系后,及时回收资金转作资本金。
(十)盘活国有资产,扩大资本金来源。集中部分土地出让金或把土地折价作为项目资本金。出让部分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回收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选择一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路、桥、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收益权,回收资金作为资本金。
三、扩大融资渠道
(十一)发挥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省重点大中型项目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配合金融部门,选好项目。同时,建立担保制度,设立贷款贴息基金等,提高金融部门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各级金融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贷款存量,支持省重点基建和重点技改项目的建设。
(十二)引导信托资金投向重点建设。要大力发展信托业,开展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信托受益凭证业务,完善和壮大省内信托机构,增强信托业的竞争能力。
(十三)扩大债券融资。努力扩大省重点建设债券发行规模,对高于同期贷款利息部分给予适当贴息,以推动重点建设债券的发行。积极创造条件发行外币债券。
(十四)扩大股权投资。新建的重点大中型项目,凡具备条件的都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多种投资主体联合参股投资。企业股份制试点要与扶持支柱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推进企业股票上市,所筹资金投向骨干企业。
(十五)多形式运作国有资产。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可实行抵押贷款,对一些建设条件好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可试行项目融资建设。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可向外商或省内外法人、自然人出让部分产权或整体转让,集中资金投向重点建设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十六)健全、拓展财政投融资体系。财政部门在不断培养财源、壮大财政实力的同时,要拓宽财政对内对外筹融资渠道,要充分利用财政临时间歇资金,盘活融通。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调整投资方向,更有力地支持省重点建设。
(十七)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争取在经济最活跃的福州、厦门、泉州尽快组建城市合作银行。选择若干个经济发达的县级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十八)组建福建投资基金。以吸收海外资金为主,组建福建投资基金,为重点大中型项目筹资。
(十九)境外融资。发挥香港“闽信”和我省在境外上市公司、财务公司的优势,加大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的力度,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企业,包装后在境外上市,筹集资金支持重点建设和企业的发展。
(二十)扩大引进外资途径。在继续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和积极争取间接投资的同时,要积极开辟利用外资新领域,积极发展国际证券、国际租赁等金融业务。利用福建对台、侨的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台、侨、外资银行或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海峡两岸的金融合作。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利时机,发行国际债券筹资。要探索省内股份制企业发行B股,以存股证(ADR)形式进入世界金融市场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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