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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宾馆、饭店、 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3
  • 【发布文号】鄂价房服字[2001]90号
  • 【发布日期】2001-04-03
  • 【生效日期】2001-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宾馆、饭店、 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宾馆、饭店、
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三日鄂价房服字〔2001〕90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和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87号)文件精神,我省电信资费已进行结构性调整,为维护电信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保持电信资费调整后的一致,现将宾馆、饭店、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港澳台电话的资费标准执行信部联清〔2000〕1255号文件规定,即:国内长途电话0.07元/六秒钟,国际电话0.08元/六秒种,港澳台电话0.20元/六秒钟;优惠时段、优惠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地网电话的资费标准执行鄂价房服字〔2001〕87号文件规定,即:市内通话首次0.22元/3分钟,续次0.11元/分钟;区间通话0.50元/分钟。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为旅客提供电信代办服务,可以按长途通话费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四星级以上宾馆不超过15%),对代办本地网电话不得收取服务费。宾馆、饭店、招待所为旅客提供市内电话和电话声讯(信息)等服务,必须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向物价部门申报,并经物价部门组织现场勘察,确认计费设施完备、服务方式规范和审查批准后,方可收取费用。

三、各宾馆、饭店、招待所要严格按调整后的电信资费标准调整计费软件,并在2001年6月1日零时前改按新标准执行。各地物价局应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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