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我市 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我市
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深办(1996)5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关于在我市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在我市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在企业中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行为,共谋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颁布的《 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以及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 劳动法》,提高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
在企业中推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实施《 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活力和凝聚力的必要途径。去年我市35家试点企业的经验表明,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党政工领导,要深入学习贯彻《 劳动法》,加深对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解,切实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确保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开展。
为加强领导,拟成立深圳市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容根 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刘秋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谭国箱 市劳动局局长
成 员:由市劳动局、总工会、体改办、法制局、经发局、贸发局、运输局、建设局、投资管理公司等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址在市劳动局。
主 任:黄造基
副主任:由市劳动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各区、各企业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三、总结经验,精心组织,有计划地依法推行。
今年,我市要在总结去年35家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在各类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在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利益一致的原则,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发展目标和职工为之努力工作的义务、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1)企业行政和工会要认真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协商的内容和条件应在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中充分酝酿,提出符合企业实际又为企业行政和大多数职工接受的方案;(2)经过双方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由工会组织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按法定程序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发生法律效力后的集体合同要及时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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