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6〕96号1996年5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
(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配合全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就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在实行新的财务制度时间点(即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潜亏,可单独列帐反映,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和同级财税部门审定,按照国家财务税收法规的规定,分3年计入企业损益。企业虚盈实亏成为明亏的,其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3年内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
(二)属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修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一律不再补提。
(三)按上述规定,3年内企业仍然无法消化的潜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税部门会同清产核资部门批准,依次仲裁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金。
二、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出的属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在3年内计入企业损益。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的贷款,在核销期限内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办法,即在3年内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所占用的贷款,增设流动损失贷款利息专户,进行单独核算,先按季收取利息,每年的6月21日和12月21日,根据企业已实际消化处理损失的金额,分两次退还收取的利息,3年处理期仍未处理完的部分,不再享受银行退息的优惠政策。
三、试点企业中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在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时未处理的,按规定审批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税部门、国资部门及清产核资部门批准,先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后冲销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再冲销实收资本金。
四、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亏损,要由有关部门核实,属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补未补的亏损,要制定分年度计划,尽快给企业补足;属于应由企业弥补的亏损,企业要制定补亏计划,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1993年以前的亏损在3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1993年以后(含1993年)的亏损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五、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各种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按财政部〔1992〕财商字第232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各种贷款呆帐损失,按规定审批程序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作银行呆帐损失处理。
六、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试点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可向开户的建设银行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其从1979年至1988年末止,由省财政以“拨改贷”形式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江苏省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国家资本金。
七、试点企业利用优势兼并困难企业,在承担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后,对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试点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有困难的,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利。
(二)试点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的银行贷款,经经办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息、停息。
(三)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经办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四)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其试点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后,被兼并企业原贷款及利息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办理。
八、对经批准免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已计入损益的部分,可在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冲销,如不足,可计入当期成本;对经批准停收、减收及计息缓收的贷款利息收入,按权责实现制核算。
九、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处理后,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资产损失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准再出现新的挂帐和潜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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