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0年2月13日闽政〔1990〕15号)
国务院第43号令发布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尽快把我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开展起来,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条例》是政府管理社会团体的重要法规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大力宣传《条例》,扩大影响,使广大公民认识《条例》既是国家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体现,又是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循的原则。
二、配备和充实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使对社团的登记管理职责。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尽快配备、充实社团登记管理力量,为依法管理社团和做好社团清理整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省民政厅设立社团登记机构和编制问题,由省编委研究办理。
三、全面开展对现有社团的登记和换证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立即开展社团登记管理业务。社团的业务活动涉及领域很广。民政部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认真向民政部门介绍原管辖社团的情况,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共同做好社团管理工作。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清理整顿社团的准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过去在较长时间内,中断了对社团的直接管理,因而要重新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社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取有关部门管理社团工作的经验,为制定本地区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及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准备。
五、培训业务骨干,造就一批管理人才。各级民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轮训社团管理人员,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培养出一批德才兼备的新型社团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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