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4-11
  • 【生效日期】1988-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1988年4月11日)

为了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告:

一、凡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在我省境内城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畜力车(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章纳费。缴费后凭省交通厅统一印发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通行。交通收费稽查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在省内城乡道路上进行养路费的稽查工作。交通收费稽查部门的车辆仍使用原监理车辆标志。

二、按着统收统支的原则,公路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一征收、管理,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征收公路养路费。养路费征收业务,由全省各级交通收费稽查部门负责处理。

三、征稽人员在稽查中,发现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漏缴养路费的车辆,有权扣留车辆、驾驶执照、牌照,同时填发《养路费稽征扣留证》。被扣车辆单位(车主)或驾驶员应在限期内(本地车辆三日,外地车辆五日)到扣证机关接受处理。超过规定限期,除补交公路养路费外,并按有关规定课以滞纳金、处以罚款,直至没收车辆。同时将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交回原发证机关。

四、征稽人员有权对有车单位和个人,进行养路费缴纳情况的稽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有关凭证、帐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者,按《黑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罚。

五、养路费征收实行按牌征费、交牌报停。报停车辆应先将车辆号牌、行驶执照交存交通征稽部门,待办理停驶手续后,停征养路费;恢复行驶时,应先纳费,后启用。

六、公安、农机、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新车落户、转籍过户、年度或临时检验,凭养路费缴讫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路检路查中发现漏缴养路费的车辆,应责令其到交通征稽部门补交养路费后,方可放行。

七、车辆拥有者或驾驶员,拒绝、阻挠交通征稽人员按规定行使职务的,要依法处理。

八、交通收费稽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者,要严肃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