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穗府〔1996〕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企业自1985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下称工效挂钩)以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职工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有一定增长。实践证明,实行工效挂钩,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1991年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的通知》(穗府〔1991〕43号)发出后,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国家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轨道,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近几年来全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穗府〔1991〕4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广泛听取企业各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此文件作了修改和补充,并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为完善本市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当前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之一。凡有条件挂钩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已实行挂钩的企业,在挂钩期限内一般不得退出,否则要退减该期限内的新增工资。
工效挂钩工资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绝对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实现税利增加的绝对额,或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本企业净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二、挂钩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挂钩。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或上缴利润挂钩。
(三)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挂钩。
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这些企业不论原来挂何种经济效益指标,也不论挂钩年限是否到期,当年应同减亏额挂钩(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除外)。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挂钩。
只限于原已实行实物销售量挂钩而且产品比较单一,不需要繁琐换算计量单位的企业。
(五)双指标挂钩。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上缴税利、实现利润、上缴利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双指标挂钩。此挂钩形式只限于在原来与销售收入挂钩或与双指标挂钩企业中实行。
实行这一办法挂钩的企业,其销售收入指标所占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不能大于50%。
2.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客运部分可继续以营运里程双指标挂钩。货运部分可继续以营运收入和吨公里双指标挂钩。供水供气部门可继续实行千吨售水、吨气销售工资含量和营业收入或实行税利双指标挂钩。
(六)建筑安装企业,可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但在计算产值时,应严格剔除价格上涨等非劳因素(具体办法另拟)。
(七)外经贸企业可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穗外经贸财〔1995〕4号文执行)。
凡要求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指标挂钩和要求同销售收入双指标挂钩以及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亏损企业,要求按原业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均应严格控制,并须征得市劳动、财政部门同意。
对暂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三、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一)已实行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工效挂钩清算中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1.减去不合理部分包括:
(1)利润增长的奖励工资;
(2)成建制划出人员的工资;
(3)不按规定多提的工资。
2.增加合理部分包括:
(1)上年度国家规定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安置随军家属)和企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扶贫增人实际增加数和影响本年度的翘尾工资(均按上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地区人均工资数核增,下同);
(2)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新建、扩建项目增人所增加的工资;
(3)成建制划入人员增加的工资。
(二)新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新挂钩企业是指从来没有实行过工效挂钩,而本年度要求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应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并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确定。
(三)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一般不再调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但有下列情况并经市劳动部门同意,可以调整。
1.由于企业兼并、改造等原因,人员大量增减,原挂钩人数变化超过10%的,应重新核增(减)工资基数;
2.国家规定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安置随军家属)、企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计划安排的扶贫增人工资,当年所需工资额按实发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进成本(费用),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人均最多不能超过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3.列入国家、省、市新建、扩建项目,从基建正式转交生产后,于翌年可按该项目实际增人所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
4.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如实划转;
5.其他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特殊情况。
四、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分为主要挂钩经济效益指标、辅助考核指标以及年终清算的总控指标。
(一)挂钩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以前两年或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为挂钩效益基数。
亏损企业原则上按上年财政决算数核定,但应剔除企业历年潜亏在上年反映的亏损数。
企业在挂钩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调减主要经济指标基数,如有下列情况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1.国家新开征的税种,可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2.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对企业经济和工资影响较大的,可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列入国家、省、市新建扩建项目,从基建正式转交生产后,开翌年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其效益基数可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核增(但不得调增亏损额基数)。
(二)辅助考核指标基数的核定。
1.所有挂钩企业,除考核主要挂钩指标外,必须同时考核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指标。企业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要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10%;企业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要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的10%。被扣减新增工资后,翌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有改进的,被扣减的新增工资,经市劳动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同实物销售量挂钩的企业,要同时考核物耗率,凡物耗率上升1%,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1%。
3.对双指标挂钩企业,其中同销售收入挂钩部分,要增加考核综合销售利润率,凡综合销售利润率下降1%,扣减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应提新增工资1%。
4.对商业、饮食服务业,要严格考核其执行物价政策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证明投诉一宗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10%。
(三)总控指标。
实现税利指标。所有挂钩企业(与减亏额挂钩除外)当年新增工资的绝对额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净实现税利增加的绝对额;或新增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净实现税利增长幅度(倒挂企业除外)。
五、挂钩工资的浮动比例和提取工资办法。
(一)在核定企业工资浮动比例时,应根据企业完成主要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难易程度、潜力大小和人均工资水平,以及人均创税利,工资税利率等实际情况,并作横向比较,合理核定。
(二)为鼓励企业积极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凡同实现税利、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上缴利润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不能超过1:1。
(三)实行双指标挂钩的企业,其中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指标的工资浮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8。
(四)经济效益指标倒挂(即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大于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企业,其工资浮动比例采用“直提法”,即经济效益指标每增减100元,直接计提新增工资或扣减工资20至50元。
(五)实行减亏额挂钩的企业,在核定工资浮动比例时,应采用“直进法”(含扭亏为盈),即每净减亏(或盈利)100元直接计提20至40元的新增工资。其提取新增工资减亏额部分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盈利部分不受20%限制,但盈利与减亏共提新增工资不得超过挂钩工资基数的35%至50%(超过35%的需报市劳动部门批准)。
(六)实行实物销售量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含量提取工资。在挂钩期内工资含量一般不改变。
(七)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在使用新增工资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挂钩企业每年应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节余金,工资节余金累计能支付本企业职工1年工资总额的,是否继续提留,由企业自行决定。
(八)挂钩企业自主选择定比或环比办法计算。
六、挂钩期限和挂钩人数的核定。
(一)挂钩期限。
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及市场变化情况,预测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决定挂钩期限。原则上挂钩期限不应少于2年,但定比不得超过3年,环比不得超过5年,由企业自主选定。
2.挂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
(二)挂钩人数的核定。
1.挂钩方案的职工人数应与联系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致,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劳资年报平均人数核定。
2.挂钩人数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一切用工。
七、挂钩工作管理机构和企业挂钩方案审批程序。
(一)管理机构。
市企业工改办是由市计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组成,是市政府主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含工效挂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工效挂钩政策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负责。市企业工改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内,负责处理企业工资改革日常工作并审批:
1.挂钩期内,企业要求退出挂钩或改挂其他经济效益指标的。
2.因客观原因,企业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或总控指标,要求免扣新增效益工资的。
3.个别企业,挂钩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未完成,申请免扣工资总额基数的。
4.其他特殊问题。
(二)企业挂钩方案审批程序。
1.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人数、浮动比例以及辅助考核指标中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等指标由劳动部门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辅助考核指标的税利、人均创税利率、换汇成本、消耗率、综合利润率等指标由财政部门确定。
2.企业要求挂钩,必须按规定制定挂钩方案和填报挂钩表格(由企业工改办统一印制),1式6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企业主管部门报劳动、财政部门共同会审,确定挂钩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例等。
4.审批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抄送市计委、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备查,凡没有抄送的单位,不能进行清算和提取挂钩工资。
5.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应在当年第二季度内完成,第四季度不再进行审批方案。
八、挂钩清算工作。
(一)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办法、清算表格,由市企业工改办制定。
(二)企业应严格按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和有关规定先行清算,并按规定填报清算表格,1式6份送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次年3月前送财政部门。
(三)每年6月前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转送企业上年经济效益初审意见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转市劳动部门,市劳动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清算的结果,审定批复企业提取挂钩工资,并抄送市计委和市财政部门。
(四)对实行工资同实现税利(利润)、上缴税利(利润)指标挂钩的,企业应采用毛实现税利(利润)、毛上缴税利(利润)为当年完成经济效益指标数计提新增工资。
(五)企业清算的新增工资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少提;凡少提的新增工资,不得在下年度补提、多提的,应予扣减,并相应调增下年度利润。
(六)清算工作应在翌年第三季度内完成。
(七)企业申请要求免扣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总额基数的,必须在退还清算意见后15天内上报市企业工改办。逾期不予办理。
九、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指导,企业主管部门的劳资、财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帮助企业选准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按规定严格对工效挂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调减挂钩效益指标基数,增大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增大挂钩经济效益完成数,多提效益工资的,或不按规定,自作主张多提工资的,由市企业工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十、本意见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由市企业工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指标解释
二、工效挂钩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计算公式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指标解释
实现税利(利润)
实现税利应包括特别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盐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和教育费附加、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和营业外收支盈余等部分)
上缴税利
上缴税利指实际净上交给国家的特别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所得税。
销售收入
指报告期内货款已计入企业的结算帐户的销售额(含购买者已付款或尚未付款)。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其中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及等于产品销售数量与产品销售单价的乘积。销售收入是计算销售税金和销售利润的依据。
实物销售量
指以实物单位计量的经济指标。在统计中,要对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综合计算,折算成标准产品产量。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挂钩的企业,要求产品品种比较单一,几种产品能折算成标准产品产量。同时应以当年实际销售的产品产量作为计算效益工资的依据。
附件二: 工效挂钩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计算公式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实现利润、上缴利润挂钩新增工资计算公式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
毛实现税利(利润)或毛上缴利润-实现税利(利润)或上缴利润基数
×───────────────────────────────
实现税利(利润)或上缴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
注:毛实现税利(利润)指新增工资未进入成本费用的利润总额。
例:某企业核定实现税利基数为10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30万元,挂钩浮动比例1:0.9。当年毛实现税利完成120万元,问该企业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多少?
120-100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30×0. 9×─────────
100+30×0.9
20
=27×───=4.25(万元)
127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新增工资计算公式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
当年毛上缴税利-上缴税利基数
×──────────────────────────
上缴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所得税率×浮动比例
注:毛上缴税利是指新增效益工资未扣除进入成本的上缴税利。
例:某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核定上缴税利基数为40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80万元,浮动比例1:0.8。当年毛上缴税利完成480万元,上缴所得税率为33%,问该企业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多少?
480-400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80×0.8×──────────────
400+80×33%×0.8
80
=64×──────=12.16(万元)
421.12
三、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扭亏为盈挂钩新增工资计算公式
直提法:
(一)减亏额挂钩计提新增工资=当年实现减亏额×核定新增工资提取率(应少于或等于工资基数×20%)
(二)扭亏为盈计提新增工资=当年实现增盈额×核定新增工资提取率
(三)当年新增工资=减亏新增工资+扭亏为盈新增工资
例:某企业上年度亏损,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挂钩,核定减亏额为12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50万元,每实现减亏或增盈100元,可提取新增工资40元。当年实现扭亏为盈,利润总额30万元,问该企业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多少?
减亏额挂钩新增工资=120×40%(应小于或等于50万×20%)
=10(万元)
扭亏为盈新增工资=30万×40%=12(万元)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10+12=22(万元)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挂钩新增工资计算公式
工资含量=工资总额基数/销售量基数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工资含量×(当年销售量-销售量基数)
例:某企业核定销售量基数1000万台,工资总额基数50万元,当年完成销售量1200万台,问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多少?
(一)工资含量=50万/1000=0.05(万元)
(二)当年计提新增工资=0.05×(1200-1000)=10(万元)
五、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实现税利挂钩新增工资计算公式
(一)同销售收入挂钩增工资=工资基数中与销售收入挂钩的比数
当年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基数
×浮动比例×───────────────
销售收入基数
(二)实现税利扣减新增工资后毛增加额=当年毛实现税利-销售收入新增工资
(三)同实现税利挂钩新增工资=工资基数中与实现税利挂钩比数
浮动比例当年毛实现税利-实现税利基数
×──────────────────────────
实现税利基数+工资基数中与实现税利挂钩比数×浮动比例
(四)当年计提新增工资=销售收入挂钩新增工资+实现税利挂钩新增工资
例:某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销售收入、实现税利双挂钩,核定销售收入基数为6500万元,实现税利基数为75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180万元,工资分别占销售收入和实现税利50%。浮动比例:销售收入为1:0.8,实现税利为1:0.9,当年销售收入8500万元,实现税利970万元,问该企业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多少?
8500-6500
销售收入挂钩新增工资=180万×50%×0.8×──────────
6500
=72×0.3=21.6(万元)
实现税利毛增加额=970-21.6=948.4(万元)
实现税利新增工资=180×50%×0.9
948.4-750
×───────────────
750+180×50%×0.9
198.4
=81×──────
831
=19.3(万元)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21.6+19.3=4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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