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5月8日天津市水利局、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必须执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水利局按下列管理权限进行审查:
(一)在市行洪河道及城市供水河道――■河、州河、引滦明渠、新引河、蓟运河、■河、潮白新河、引■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北运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金钟河(含新开河)、子牙河、独流减河、大清河、南运河、马厂减河、子牙新河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须先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市水利局进行审查。
(二)在区(县)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须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区(县)水利局进行审查。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项审批:建设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将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说明、图纸等)报经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2.开工许可: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得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3.施工监督: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接受市或区(县)水利局的检查、监督并服从防汛安全管理。
4.变更审核: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向市或区(县)水利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5.工程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河滩地、护堤地的,应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损坏河道工程的,要采取工程措施,保证所建工程与原堤防工程的安全结合。
第五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市或区(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矛以处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表》由市水利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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