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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文委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8号
  • 【发布日期】1982-01-12
  • 【生效日期】1982-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文委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文委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2年1月12日津政发〔1982〕8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委、文委《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以来,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0〕84号),稳定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民办教师补助费问题。按国发(1981)144号文件和中发(1980)84号文件精神执行。我市民办教师补助标准:郊区(含塘、汉、大港的农村部分)的中学教师全年补360元,小学教师全年补336元(超过国务院规定补助标准),仍维持原标准不变;五县的中学教师全年补240元,小学教师全年补210元,尚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补助标准,中学教师应增补到260元,小学教师应增补到220元。郊区、县教育局可从上述标准中提取百分之五到十五集中掌握,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直接发给教师本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对民办教师的补助,要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按全劳力给他们记工分的规定,保证他们的全年收入不低于中上等劳力的经济收入水平。民办教师要享受与社员同样的一切福利待遇。

三、民办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实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一般除分给口粮田外,不要给民办教师本人再分包产田、责任田,不要向他们派其它生产任务;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脱产进修期间,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待遇要照发;民办教师的口粮由大队和生产队筹集,保证口粮标准不低于当地社员水平。辞退的民办教师回队参加生产时,社、队要给他们安排包产田、责任田、口粮田等。

四、不采用工分制的社队,民办教师的计酬形式可实行工资制。工资来源除国家规定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外,由社队集体统筹解决。集体提筹的标准和办法可参照当地大队干部和社队企业用工的办法和标准,小学民办教师一般每月35-45元,中学民办教师一般每月40-50元。生产搞得好、收入比较高的大队,民办教师的工资可相应提高。
各郊、县人民政府,可依据上述意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办法,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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