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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0]59号
  • 【发布日期】2000-09-14
  • 【生效日期】2000-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59号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市个私办、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的试行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办公室、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的试行意见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现就加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及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开辟就业渠道、服务社会等多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扶危济困、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已经成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我市个体私营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正处在十分重要的关键历史时期。求快、求新、求高,努力把个体私营经济做优、做大、做强,是各级政府肩负的一项历史性任务。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是保证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全面上水平的重要条件。几年来,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和统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着统计和信息渠道不畅、体制不顺、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制度不健全、内容欠规范等问题。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运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统计、个体私营经济管理部门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和业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理顺统计和信息工作渠道
根据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战线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尽快建立起个体私营经济“两线三级”统计和信息工作网络。
“两线三级”是指:一是以市工商局、个私办--区县工商局、个私办--基层统计单位为主体的个体私营经济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网络;二是以市统计局--区县统计局--基层统计单位为主体的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网络。
街道、乡镇、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负责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数据的统计、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上报,街道、乡镇的统计和信息资料上报区县个私办和统计局,各基层所的统计和信息资料上报区县主管部门;区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分别报送区县个私办和统计局,同时报市主管局。区县个私办和统计局将汇总整理的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协商审核后,经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分别报市个私办和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负责将全市个体私营运行情况定期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市工商局、市个私办负责将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定期和不定期向市和区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并依此加强对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竞赛和评比活动。

三、规范统计和信息工作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的统计和信息工作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个人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专业户)的均应列入统计和信息工作范围。工商、税务部门要采取联合措施,根据2000年6月底全面换照的结果,对全市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工商、税务登记普查;对各类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进行联合检查,规范登记注册手续,以解决工商、税务登记户数不一致问题。
(二)私营企业的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对以下几种实际上是自然人出资经营而尚未变更性质的经济组织也要进行统计:一是个人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出资,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已经调整撤销的企业。二是原资产来源于个人或私营企业,挂靠在其他部门的“国有”、“集体”企业。三是挂靠在国有、集体企业的个体、私营建筑安装企业和客货运输业。四是被个人或私营企业整体租赁经营或买断但尚未变更性质的国有、集体企业。五是资产来源于中方个人或私营企业而外方资金逾期未注入的“合资合作”企业。六是其他形式的个人或私营企业投资的企业。
为保证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统计口径和统计范围的一致性,要尽快建立市和区县两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名录库,并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在名录库和网络未建立前,各级工商、统计、税务等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户、人、资及税收变化,防止出现错统、漏统等情况。

四、明确统计和信息工作内容
根据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发展实际,需调整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的内容,以保证全市统计和信息资料的一致性、可靠性,提高统计和信息资料的利用价值。
个体工商户的统计数据包括:户数、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注册资金、总产值、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加值及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国家规定税种,其中含税务部门以代征代扣方式收缴的各项税款。
私营企业的统计数据包括:户数、行业类别、投资者人数、雇工人数、注册资本(金)、总产值、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加值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各项国家规定税种,其中含税务部门以代征代扣方式收缴的各项税款。
各级统计、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类数据的统计工作,要把责任量化到处室、科所,将任务明确到人,确保从基层做起,搞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统计和信息工作。
调整后的信息内容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中所做出的重要决策;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全面上水平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个体私营经济战线涌现出的各类先进典型;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党建和工会工作情况;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和问题;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对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建议;个体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个体和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开发的情况;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外向型私营企业、农业开发型私营企业的发展情况;个体私营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意见、要求和反映;私营企业员工的权益保护情况;重大信访和纠纷的解决情况;兄弟省市或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以及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料。上述信息内容由区县个私办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整理、上报。

五、建立健全统计和信息工作制度
由市工商局、市个私办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统计局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统计和信息工作范围和责任。市财政局、国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要制定出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意见,以使此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各区县要尽快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制度。制定统计和信息工作责任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定岗定员定责定奖惩的管理办法,把从事此项工作人员的业绩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统计工作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度。完善信息采集、整理审核上报制度。建立统计和信息工作考核评比表彰制度。配置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高统计及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充实和加强统计信息工作队伍
各区县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充实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队伍,以适应当前形势和工作的需要。
街道、乡镇、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和信息员。区县个私办、统计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一把手要亲自抓统计和信息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和一个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并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精良、热爱本职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和信息工作。
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有关处室负责,配备精干力量,做好统计和信息工作。

七、坚持实事求是,严明统计纪律
各单位在统计和信息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真实、准确的决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统计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数据。
信息工作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真实情况。

八、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协调小组。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县计委、商委、经委、工商局、个私办、统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的分管领导任成员。
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负责审核上报本地区、本单位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协调解决在统计和信息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开展此项工作的好做法、好典型、好经验,组织本区县部门之间就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信息工作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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