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1996]2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工作关系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各有关区、局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明确相应的配套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市管大配套、区管小配套和公建配套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市、区、局和建设单位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关系。
二、界定配套范围,明确配套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均由市建委按照严密、合理、简便的原则,对给水、排水、供气、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划清大、小配套的范围,明确公建配套的内容。
三、加大统筹力度,集中收取费用
凡在我市外环线内建设的大型公建(含居住区配套公建标准以上的)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均由市配套办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配套工程费。其中,以土地批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大配套工程费由市土地局按标准代收代缴;其他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配套办交纳。
住宅项目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由各区配套办按有关规定收取。
配套设施源头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各配套专业部门交纳。
居住区内不统一收费的配套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投资建设。
对于按时交纳配套工程费的,有关配套专业部门要保证配套工程按期交付使用。不按规定交纳配套费的,不准按用各种配套设施。电力、供热、通讯配套工程不纳入统一收费的范畴,由建设开发单位会同有关配套专业部门自行组织建设,工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大配套费和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与市建委共同核定,适时调整、公布。
四、加强计划控制,严格项目审批
对在我市外环线内进行工业基建(含技改)、大型公建、住宅等项目建设的,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时,要注明开工和竣工日期,并同时抄送市配套办。凡不具备配套条件,又无力自行配套的,计划部门不予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持计划审批文件到市配套办办理配套申请手续,未办理配套申请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道部门不予办理占道和掘路审批手续。
对统一收取大配套工程费的建设项目,由市配套办根据市建委的计划向各有关配套专业部门下达工程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由各有关配套专业部门组织实施配套工程;工业基建(含技改)项目的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会同各配套专业部门制定配套工程实施方案,自行组织建设,并向市配套办备案。
五、平衡使用资金,严格资金审计
大型公建项目的大配套工程费,由市建委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在各有关配套专业之间平衡使用。住宅项目的大配套工程费,由市配套办按照切块分配、包干负责的原则划拨给各有关配套专业部门,由各有关配套专业部门按市建委计划在相应配套专业内平衡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由各区统筹安排项目,按市建委的计划使用。
配套费要严格按市有关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加强建设管理,确保按规划实施
市配套办要加强对配套工程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实施。各综合管理部门和配套专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市、区、局和建设单位要根据各自责任分工,保证各项配套工程按规定实施,对于不能按规划实施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七、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和监理队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核验,不得漏项、甩项或随意变更设计。大配套工程一律实行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制度,根据配套工程量由市配套办组织验收或由配套专业部门验收。小配套及公建配套由区配套办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配套工程,有关部门要责令返工;对不按规定标准配套的住宅项目不予核发进住许可证。
八、拓宽资金来源,加快配套建设
对于基础设施空白区或急需进行配套建设的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集资、贷款、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进行超前建设,建成后,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使投资者能逐步收回投资,取得合理利润。
依据本通知,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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