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同意《关于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质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质量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减轻用户负担,自1996年3月1日起,取消下列收费:
(一)超定额用电加价收费;
(二)空调附加费;
(三)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加收的各种随电价附加的收费。
三、实行按月用电量累进递减电价
(一)大宗工业用电
按月用电量计算,电价递减标准:
--2万KWh及以下者,执行目标电度电价;
--2万KWh至10万KWh(含10万KWh)部分每KWh降0.005地;
--10万KWh至20万KWh(含20万KWh)部分每KWh降0.008元;
--20万KWh以上部分每KWh降0.01元。
(二)普通工业及非工业动力用电
按月用电量计算,电价递减标准:
--1万KWh及以下者,执行目标电度电价;
--1万KWh至2万KWh(含2万KWh)部分每KWh降0.005元;
--2万KWh至3万KWh(含3万KWh)部分每KWh降0.008元;
--3万KWh以上部分每KWh降0.01元。
(三)第三产业用电
按月用电量计算,电价递减标准:
--5千KWh及以下者,执行目录电度电价;
--5千KWh至1万KWh(含1万KWh)部分每KWh降0.005元;
--1万KWh至2万KWh(含2万KWh)部分每KWh降0.008元;
--2万kWh以上部分每KWh降0.01元。
(四)居民生活用电
按户月用电量计算,电价递减标准:
150KWh 及以下者,执行目录电度电价;
--150KWh至300KWh(含300KWh)部分每KWh降0.005元;
--300KWh至500KWh(含500KWh)部分每KWh降0.01元;
--500KWh以上部分每KWh降0.015元。
四、逐步推行峰谷分时电价
(一)适用范围
1、装接变压器容量在100KWA 及以上或装接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工业用户;
2、工业用电占主要比例的趸售电量;
3、其它有调荷能力的装接用电设备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户也可申请实行分时计费;
4、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宗工业用户,只对电度电价部分实行峰谷电价,基本电费不实行峰谷电价;
5、趸售给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电量暂不实行峰谷电价。
(二)峰谷时段的划分
每天分为峰段、平段、谷段三个阶段,峰段7小时(17∶00-2400),平段10小时(7∶00-17∶00),谷段7小时(0∶00-7∶00)。
(三)峰谷分时电价标准:
峰段电价=平段电价×150%
平段电价=现行分类电价
谷段电价=平段电价×50%
(四)执行峰谷电价的有关规定
1、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置分时计量电能表,定期检查校验;
2、高供低计和电能表不在产权分界处的用户,损耗电量并入平段电量中计算电费;
3、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必须计算出各时段电费和两部制电价用户加基本电费后,再按总电费额,依据功率因数规定,计算调整电费。
五、拖欠电费的用户,按照新费不能欠,旧费分期还的原则执行。要求恢复供电后新的电费必须按时交纳,过去拖欠的电费也要从正常生产经营收入中分期缴还。对拖欠新电费的用户,供电部门在书面通知用户后可停止供电。
六、加强物业小区用电管理。物业小区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不变,由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子公司直接向物业小区住户收取电费。小区公共用电和损耗电量根据住户用电量按比例分担。此项工作自1996年10月1日起全面推开。
七、搞好电网安全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考核停电次数、停电时间和中枢点电压与电网周波,每季度在《海南日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电部门应与重要用户和大宗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因停电次数和累积停电时间或电能质量不符合《供用电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给予经济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简化用电报装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供电部门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报装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九、搞好优质服务。供电部门免费为用户校验由供电部门直接计费的电表、用电报装勘测、提供用电管理资料与咨询,免费报装和安装空调机。
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省统一电网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制定电价。凡乱加价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其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实行持证上岗。电力用户要遵守电力使用的规章制度,按时交付电费,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因用户过错而引发事故,使第三者受损害或危及电网安全的,用户应负赔偿责任。
十二、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扩大电网覆盖率。电力部门要搞发电网发展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开拓农电市场,重点解决无电乡村的用电问题。
十三、供电部门要加强与用户联系,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并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置举报电话,严格按规定办事,坚决纠正电力行业的不正之风。
十四、本办法由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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