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负责本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职能。
2.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联系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社区服务设施证书、征地超转人员参加商业保险、乡镇自管征地超转人员资格的职能。
2.取消对生产、经营丧葬用品和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备案。
3.将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民政事业单位管理、社会福利募捐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4.将审批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核准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外地社会团体在京办事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及在京外国人组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区、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本市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主管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拟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优待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组织本市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拟订本市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研究和修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本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外地来京上访人员接济站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开展民政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活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三)优抚处
起草有关优待、抚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牺牲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审核并申报革命烈士事项;负责革命伤残军人假肢等辅助器械的配备管理工作;指导优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四)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
负责起草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区、县政府推荐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五)安置处
起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
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及军运接待转运工作;负责按政策审批农村退伍兵“农转非”及外地复员干部、退伍军人和士官进京事项。
(六)救灾救济处
起草救灾和社会救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核查、发布灾情,组织慰问救助灾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和援助的救灾款物;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五保”供养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七)基层政权建设处
起草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工作;联系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八)社区工作处
研究提出本市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指导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
(九)区划管理处
拟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婚姻管理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起草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区、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管理涉外人员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行政保卫处
负责本系统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本系统安全及内部保卫、环境保护和交通、生产、技术安全等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外汇经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抚恤、社会救济事业等经费和预算外资金;负责本系统科技工作和社会集团购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物价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十三)审计处
负责对本系统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成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估;负责对本系统基建项目开工前资金来源的审计、鉴证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税收财务物价检查。
(十四)组织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干部队伍建议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基层民政机构、干部队伍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本系统统战及侨务等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民政业务宣传工作。
(十六)工会、团委
负责本系统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的党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委(与派驻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
机关后勤行政编制11名转为事业编制。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