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123号1996年5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50年代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火化率逐年提高。1995年全省火化率达25.84%;有45个市(县)成立了殡葬管理所(处)、移风办;建起了31个火化殡仪馆、11个土葬殡仪馆、80多处经营性公墓和1500多处公益性公墓。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省殡葬改革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是:火化率低,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乱葬乱埋、造大坟、造豪华坟现象严重,浪费大量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妨碍两个文明建设;一些地方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污染了社会风气;殡葬事业单位的设施条件、管理水平总体上还比较落后。
为了整体推进全省的殡葬改革,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现就“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九五”期间,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密结合生态环境、土地资源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运用宣传、教育及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革除丧葬陋习,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积极推广骨灰处理多样化,倡导科学文明办丧事的社会风尚。
二、殡葬改革的主要任务
我省殡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与基本国策、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殡葬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管理;火化量和火化率逐年提高,到本世纪末,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并争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公墓建设规范化、园林化;基本形成服务项目齐全、服务网点社区化、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殡仪服务体系。
“九五”时期,殡葬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殡葬改革。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有关殡葬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全面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殡葬管理办法。要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二)积极推行火葬。已建有火化殡仪馆的县(市),要全境划为火化区,两年内火化率达到98%以上;其他县(市)也要按照省“九五”期间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建立火化殡仪馆,并实现建馆后两年内火化率达到98%以上。
(三)抓紧治理乱葬乱埋,禁止在“三沿五区”范围内建坟。上述区域内现有坟墓3年内基本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
(四)积极建立和完善殡仪服务体系。各市县都要创造条件建立骨灰安放处、公墓及殡仪服务站和殡仪用品服务单位,并逐步实现服务网点化、社区化。火化后的骨灰处理,提倡多样化,鼓励不保留骨灰,平原地区可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造骨灰存放室或存放塔;山区、丘陵地区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造公墓。已建公墓要在两年内实现绿化。
经省民政厅同意暂不推行火葬的山区县、海岛县,要建立以遗体深埋、不留水泥墓群为导向的节土绿化型公墓,改进土葬殡仪服务。
(五)加强设施建设,提高殡仪服务整体水平。科学规划、设计新建或搬迁的殡仪馆,加快现有殡仪馆的改造,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配套,整体景观和谐,符合殡仪服务流程。把火化间作为建设和改造的重点,尽量采用国内外的先进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文明火化程度。力争到本世纪末,我省40%的殡仪馆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水平。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公墓和陵园,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鼓励在公墓内兴建骨灰墙、骨灰廊和骨灰塔。
三、推进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行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舆论宣传,形成一个有利于深化殡葬改革的社会环境。殡葬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工程,又是一场思想意识领域的深刻变革。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群众理解和接受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要坚持典型引路、榜样示范,通过各种新闻和宣传媒介,引导群众,教育群众,认清丧葬陋习的危害,进而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三)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殡葬改革。殡葬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民政、公安、司法、宣传、计划、财政、林业、工商、土管、规划、交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促进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殡仪馆既是群众办丧事的公益服务场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各级政府要把殡仪馆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今后5年要根据各地实际与财力可能,安排必要的资金,建设殡葬服务设施,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
(五)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殡葬职工整体素质。各市县都要建立殡葬管理所(处),配备事业性强、素质好的殡葬改革专职干部。要根据民政部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殡仪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各岗位上的技术工人达到相应的技术等级要求;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建立起一支技术精、业务强、作风正、具有敬业精神和开拓精神的殡仪职工队伍。同时,不断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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