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执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贯彻意见报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执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贯彻意见报告的通知
(云政发[1996]112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云南省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对执行上述两个办法的贯彻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执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
《云南省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牛绍尧副省长在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我厅拟订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云南省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颁发。为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实施。
一、《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云南省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两项重要措施。各建设单位应认真学习《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及进行项目报建,使所有的工程项目建设都纳入统一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管理,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性,让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和报建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管理落到实处。
四、在“资质审查”和“报建审批”过程中,要认真按规定执行,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一月内予以答复;对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天内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云南省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廉政管理规定》,切实做到清政廉洁,优质高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省政府批转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二、《云南省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直接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职能机构为建筑业管理处。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技术、经济要求,组织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监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后,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领取《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法人或法定组织委托,对所承担管理的建设项目负有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常年有工程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可组建常设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只有阶段性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可按建设项目要求组建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建设监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甲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从事本单位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与组织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2.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担任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配套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主要专业人员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乙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从事本单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管理。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与组织过中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2.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担任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与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相配套的技术、经济、 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主要专业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丙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从事本单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与组织过中、小型项目管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2.有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经济、财务负责人;
3.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配套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主要专业人员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四)丁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从事本单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管理。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与组织过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2.有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配套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主要专业管理人员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
3、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工程量及投资);
4、专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包括职称证书);
5、机构设置方案;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审批:
1.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
2.省直有关部门直属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
3.甲、乙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及各级资质抽查;
4.丙级及其以上的室内外建筑装饰项目的建设单位资质。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审批或初审:
1.本条(一)项规定以外、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
2.甲、乙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初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管理,严禁越级管理。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实行复查制度,常设机构每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由资质审批机关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到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资质核销手续。承担新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履行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时应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并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及申请报表等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严禁复制。
第十八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云南省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报建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项目:
1.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项目;
4.上述限额以下的省直属省、办、厅、局所管建设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2.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建筑装饰项目。
3.上述限额以下的地、州(市)直属委、办、局所管建设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报建: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半月内到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登记,同时附立项文件、投资许可证、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经审核合格后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待初步设计批准后,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报审管理资质,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应提交委托监理合同,并在招标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云政发[92]266号文件和地、州(市)制定的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获承包权的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3、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要求填写一式二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单位及批准机关各存一份,省管项目一式三份,其中一分送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合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设计单位供图计划、规划许可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劳保基金缴款收据、三通一平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方可开工。
第六条 工程报建后,如投资规模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持变更文件到原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发生变更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得招标和发包;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违者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查处。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项目报建实行监督管理。
(一)贯彻实施《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和审批;
(三)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对报建工程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五)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六)查处隐瞒不报和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九条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首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报建工程情况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汇报(见附表)。城镇个人自建工程不列入汇总范围。
第十条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季度汇总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格式由省建设厅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天内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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