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5日大政发〔1996〕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很快,对于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发展业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批项目,对已审批及在建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建设用地闲置,杜绝半截子工程。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期限。凡已获得《中标通知书》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自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月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建项目可放宽到8个月)。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即行失效,开发建设项目自动撤销,所缴纳的定金不再退回。
二、坚决制止无端闲置建设用地,防止国有资产效益流失。凡已办结前期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动工开发建设,对违者要追究违约责任。对长期闲置土地的,作以下处理:自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开工项目,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必须按期竣工。竣工日期以《履约保证书》的规定为准。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在竣工日期3个月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延期竣工的,按批准的竣工日期执行,未获批准的仍按原竣工日期执行。
已开工项目由于项目单位无力继续开发致使项目停工的,在项目竣工期限内,项目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处置方案。拖延竣工期限的,每拖延1个月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项目单位长期不能投资建设致使项目拖期满2年无法竣工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本通知发布前已审批及在建项目,属于本通知规定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在本通知下达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处理。逾期未提出报告的,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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